严刑能遏制腐败吗?(6)

严刑能遏制腐败吗?(6)

三、如何使惩罚见效?利益相关的拓展模型

本节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寻求使惩罚能有效遏制腐败的办法。正如上文所言,为了达到此目的,需要改变书记的收益,并使他(她)的收益与对腐败的惩罚相关。因此,关键问题就是如何设计对腐败的惩罚,从而使书记能从腐败查处中获益更多。本节将通过检验拓展模型里不同惩罚的政策意义来关注此问题。

假设下级官员的收益由两部分构成:工资收入b和额外的腐败收入c。一个清官的收入是b,一个贪官的收入则是b+c。很显然,b>0,c>0,而且b+c>b。

如果一个腐败官员被查出来了,他(或她)将受到惩罚,并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在拓展模型里,如何惩罚贪官是一个关键因素,因为这直接影响到书记的收益进而影响腐败水平。跨国比较研究显示,很多国家都是根据腐败的严重程度来加以处罚。惩处手段通常包括罚款、监禁、禁止在公共部门任职等。不同的国家倾向采用不同的惩罚措施。比如,在中国,刑罚似乎是主要的惩罚方式,而日本则更倾向于经济惩罚。不同类型的处罚方式对控制腐败有何意义呢?为了研究这个问题,假定惩罚的成本包括两部分:腐败收入c的m倍和工资收入b的n倍,即mc+nb。这是因为,首先,监禁(甚至死刑)和免职,以及其他因腐败被抓而付出的无形成本,如名誉损失和再就业的困难,我们可以大致把这些成本归结为腐败的机会成本——工资和潜在的腐败收入(如果没有被查处的话)。其次,mc+nb包括不同类型的罚金。在这里,m≥1或m=0,且n≥1或n=0;但是m与n不能同时为零。如果m=0,那么罚款数额就仅仅取决于工资,比如墨西哥和蒙古的做法;如果n=0,那么罚金就仅由腐败收入来决定,如美国的做法。mc+nb也可以为某一固定数额,比如新加坡和日本的做法。

把下级官员的腐败收入视作政府或党委书记的损失是合理的,因为腐败是利用政府给予的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如果上级官员未能查处一个腐败下属,他(或她)的收益为-λc,λ≥1,这意味着下级官员贪腐给书记带来的经济损失要大于其贪腐的金额。这是因为在贪污案例中,除了公共资金被挪用外,还存在被挪用资金的机会成本。相比被挪用的公款,贿赂数额一般要小些。如果上级领导成功查处了一个贪官,他(她)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把罚金的一部分充作地方财政收入),或者获得一种成就感,或者同时获得经济利益和精神上的满足。因此,假定书记可以从腐败案件查处中获得收益w(mc+nb),且w>0。w越高意味着书记可以使地方从腐败查处的罚金中获得更高的收入,或者得到更高的成就感。按照这个思路,我们把书记在博弈中的收益与对腐败的处罚相挂钩。然而,即使书记能成功查处腐败,但是他(或她)也要承担腐败造成的损失λc。此外,查处腐败也是有成本的,这里假定为x。因此,书记查处腐败的净收益就为w(mc+nb)-λc-x,且有w(mc+nb)>x,进而使书记有动力去查处腐败。但是如果书记错误地查处了一个清廉的官员,那么书记就要付出查处的成本-x。最后,书记不查处清廉官员的收益为零。表3列出了博弈双方的收益情况。

假设5:b>0,c>0

假设6:m≥1或m=0,且n≥1或n=0;但m与n不能同时为零

假设7:w>0,λ≥1

假设8:w(mc+nb)>x>0

和前文里的第一个博弈模型一样,此模型也没有纯策略纳什均衡,而存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见公式(3)和(4),具体推导过程详见原文附录B1。

因此,在这个扩展模型里,加大对腐败的处罚(mc+nb)会降低下级官员腐败的概率(q*)。这一结论与模型1的结论相反,在前面的模型里,处罚只能降低腐败查处的概率但腐败水平是不变的。我们进而得出如下命题2中的新结论,详细证明见原文附录B2。

命题2:根据假设5至8,如果书记能从腐败查处中获益,那么在假设腐败查处的成本x不变的情况下,对腐败惩处力度的加大(mc+nb)会降低下级官员腐败的概率(q*)。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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