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显然,除了中国,很少有国家对腐败官员处以终身监禁或死刑。然而,仅靠重刑似乎不足以遏制腐败,尽管还没有这方面的统计分析。事实上,对腐败处罚严厉的国家,其CPI似乎也更低。当然,表面上更严厉的处罚可能是为了震慑腐败。尽管中国的处罚很严厉,但腐败并没有明显降低。近年来,一些情节轻微的腐败犯罪或许已有所下降,但是更多腐败案例的涉案金额更高,涉案官员级别也更高,最近一些集体腐败案也屡被曝光。现今的腐败变得更为复杂和隐匿,需要更长的时间来侦破。研究发现,腐败官员的潜伏期——从最初涉腐到其行为败露的时间,已经从20世纪80年代的两年上升到现在的八年。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很多腐败官员还在其腐败期间得到了提拔。腐败官员的级别越高,其索取的贿赂越多,欲望也越膨胀。尽管频频被揭发的腐败可能并非腐败量的增加而是反腐范围的扩大,但是严重腐败案例的频繁曝光还是说明了严刑并未能有效遏制中国的腐败。
根据现行的一些研究,中国控制腐败的低效一方面与经济改革有关,因为改革为很多官员创造了腐败的机会和激励。另一方面,中国的反腐系统也存在很多问题。从根本上来讲,整个反腐败系统都缺乏独立性。腐败的惩处尽管严厉,但并未被切实贯彻执行,而且对腐败官员的处罚也有差别。据估计,有相当大比例的腐败官员逃脱了查处或是法律制裁。正如墨宁和魏德曼研究发现的:“由于反腐的多重环节,真正进入审理的案子大幅缩减”(Manion,2004;Wedeman,2005)。例如,1988年至1996年间,仅有一小部分被检举的案子得到立案并被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在1985年至1997年间,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案件中有48%不了了之,其余52%的案件中又有一半最后被免予刑事诉讼。结果,检察院受理的腐败案件中仅有19%被提起了刑事诉讼。换言之,五分之四的案子逃脱了刑事处罚。类似的,在1988年至1992年间,70%的查办案件的涉案人员都没有受到纪律处分。很大比例的案子被束之高阁或者是减轻处罚,因为犯案官员受到其上级的庇护或是其有能力对检察机关施压。
按照上述统计数字,魏德曼根据腐败官员面临被抓和判刑的各种可能构建了一个决策树,在一个官员看来,当他考虑自己是否受贿或挪用公款时,很多案子得以免于刑事处罚意味着如果他也腐败的话,他很有可能逃脱刑罚,这显然加大了官员收受贿赂的激励,尤其是巨额贿赂。
然而,上述分析仅仅关注了反腐工作中政治干预导致的对腐败的低惩罚率,而没有论及如下问题:在没有政治干预的情况下,严刑能否遏制腐败,或者是在什么情况下严刑才能控制腐败。事实上,决策理论无法回答这些问题,而博弈论则是分析此问题的一个更好的方法。
二、严刑有效吗?修正鲁滨逊·克鲁索谬误
腐败的低惩罚率确实是导致中国腐败控制低效的一个原因。然而,简单地断言低惩罚率刺激了腐败显然是错误的,尤其当我们想通过司法改革来加大腐败控制力度时。因为这一结论仅是从腐败官员的角度得出的,其忽略了一个事实,即腐败和反腐败是理性的博弈双方相互影响的过程,而非一方决策的过程。因此,这个结论犯了塞贝利斯所说的鲁滨逊·克鲁索谬误——“当有更多的理性行为人时采用决策论而非博弈论来分析问题的谬误。”下文的博弈论模型将会表明:在中国,对腐败的低惩罚率不仅是反腐制度缺陷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严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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