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常回家看看”迈进法律大门引发的思考

【案例】“常回家看看”迈进法律大门引发的思考

【网络舆情案例】

 编者按: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由此,“常回家看看”已迈进了法律大门。新法第十八条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新法律的施行,折射出中国养老困局,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此法实施可行性的争议。让我们共同关注本期经典案例。

【事件介绍】

 

常回家看看”成都首案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首日,无锡市公开审理了“常回家看看”第一案,判处女儿至少两个月看望问候母亲一次。而在成都,郫县法院日前也依据新法调解了一起赡养案,法官要求二子至少一个月回家一次。

全国首例法院判她每两月看一次妈妈

“女儿每两个月至少到母亲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这是7月1日上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老年人赡养案件的判决结果,法官当庭宣判要求子女必须“常回家看看”。同时,这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正式施行后,全国首例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

该起赡养案原告储某,是一位77岁的老太太,被告马某、朱某是她的女儿、女婿。储某有一儿一女,2009年3月,储某与老伴及两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老夫妻因位于马山的老房卖掉,卖老屋的钱给了女儿,今后由女儿安排老人居住直至寿终,养老送终由女儿负担。

储某称,老伴去世后,自己与女儿女婿在相处中的矛盾日渐增多,直至搬出,女儿不但不管自己的居住,甚至也不来看望慰问。

储某曾到北塘法院咨询法官,能否通过打官司要求子女履行协议,给她安排地方住,并要求他们“常回家看看”。在得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诉求将“有法可依”后,储某表示要提出“常回家看看”的诉请。

2013年4月3日,储某将女儿和女婿起诉到北塘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塘区人民法院7月1日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判决储某的女儿、女婿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储某房租费,2012年9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的前述费用,马某某、朱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女儿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储某医疗费8000元。

同时,法院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判决储某的女儿马某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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