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常回家看看”迈进法律大门引发的思考(3)

【案例】“常回家看看”迈进法律大门引发的思考(3)

老年人也需监护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说,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据预测,到2050年,失能老人将近1亿。老年监护制度首次入法,是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突破,将有利于尊重、保障老年人特别是痴呆人群、行动不便老年人的生存权。

为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的经费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新法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地方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帮助和救助。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制度。

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以社区为依托是未来养老模式的根基。新法规定,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在养老服务管理方面,法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王振耀说,新法还在优待老年人、建设老年宜居环境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原则;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一个“美好想象”

■焦点观察

古人云“百善孝为先”。当最基本的社会伦理必须要靠一部法律来维系时,舆论惊呼“我们的社会到底怎么了”,“现代社会中的子女们果真一点都不孝顺老人吗?”常回家看望老人问候老人,这传统道德范畴内的东西靠一部法律能执行下去吗?当靠法律来促使儿女回家探望老人时,这到底是社会的进步还是倒退?这是漂浮在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之上的第一层疑问。

古人还云“父母在,不远行”。可是在这个四通八达、流动性日益增强的现代社会里,守着父母过日子的人又有多少呢?资源越来越向发达城市集中,每个人都要过活,不远行只守着生你养你的那一亩三分地还能很好地生活下去吗?农民工兄弟们都走出了家门远离了故乡来到大城市做工,刚走出校门的年轻人们也想方设法漂泊在大城市里寻找着属于自己的机会,“父母在不远行”那已是遥远的怀想。离故乡越来越远,和父母在一起的时光越来越短,回家探望老人的次数也越来越少,这并不是孩子们的主观意愿而是客观现实所为。但无论如何,在情感上我们不能否认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将“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美好初衷泯灭掉,只是在沉重现实的反衬下,这样的初衷让人觉得颇不是滋味。

在中国,赡养老人孝敬老人是最基本的传统美德,绝大多数儿女们都不会违背这样的传统伦理。远离父母,很多时候不是儿女们的主动选择而是“被选择”。当儿女们在外为生计奔波忙碌时,谁敢否认他们内心里没有对年迈父母的牵挂呢?别的不说,单看看每个小长假里,那些拥挤的人流又有多少不是奔赴故乡去看望父母的?不是不想“常回家看看”,而是不能“常回家看看”。带薪休假喊了这么多年,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能够有力地执行下去。没有时间保障,即便为人儿女有心常回家探望父母,又能如何实现呢?

时间上不能保证常回家看看父母,那空间上是不是可以保证和父母守在一起呢?但现实是,在外打拼的不少年轻人或蜗居或蚁族,疯狂的房价下自己都难有真正的容身之处,又怎么可能把老家的父母接来与自己同住呢?

再来看看回家之路的成本有多高。这一两年来中国铁路的发展突飞猛进,交通更加便利的同时,票价也“进步”不小,普通百姓有“被动车”“被高铁”之嫌,以前回家几个来回的路费现在敌不过一次“被高铁”的票价。此情此景,难怪有网民情绪激烈地发问,工资不涨票价疯长,回家的路费谁来报销?

中国已然步入老年社会,“未富先老”是中国面临的社会现实,“421家庭结构”的壮大也是中国面临的现实挑战。新修订的养老法草案固然在解决现实问题上有所发力,但新法修订的基础必须清醒认识到,让老年人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比促使“儿女常回家看看”更重要。“常回家看看”拟将入法这固然是保证父母状告儿女不回家的法理依据所在,但是,为人父母又怎能体会不到儿女的艰辛呢?又有多少父母会忍心将不能回家探望他们的儿女告上法庭呢?

当美好的初衷被客观条件所阻碍时,人心就会变得狂躁。这个时候,舆论也不必去过多嘲笑“常回家看看”即将入法的“幼稚”,权当把它视作一个美好想象罢了。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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