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
协商民主经过多年的探索,渠道不断拓展,主要体现在四个渠道上:一是统战部邀请党外人士,进行民主协商;二是人民政协由党外人士参加,共同开展协商议政;三是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中有党外人士构成;四是政府及其部门有党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一起合作共事。在这样四条渠道中,都会有政治协商。但不能将协商民主泛化,有些渠道有协商民主,但主要不是协商民主。实际上,对我国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动,应当说人民政协功不可没,率先是由全国政协发起的,我感到,应将人民政协理解为协商民主的主要渠道,这是人民政协对自身的一个理论自觉、制度自觉和道路自觉。
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要渠道作用,一方面,要把民主协商做充分,履行好政协的职能。民主协商是一种政治协商,重大的政治问题或国是问题,是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目前重要的政治问题,如党的政治报告、重要人事安排,主要是党委利用党的统战部,邀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进行协商,人民政协在这方面的作用发挥需要在党的领导下,进一步凸显。同时,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社会优势,顺应我国社会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积极开展社会各界人士的民主协商,为社会各阶层实现政治对话提供平台,全面反映社会各阶层的政治诉求。
另一方面,要把增进共识做充分,发挥好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功能。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其工作原则是求同存异。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价值在于用公共理性引导多元、分歧、差异带来的冲突,通过对话、沟通和交流,使大多数参与者都或多或少修正自己当初的观点,包容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建议,逐步形成共识,向趋同性方向发展,从而找到各种愿望和需求的“最大公约数”。这就意味协商应有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结果,对党和政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能在决策形成的基础上,达成政治共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与中国共产党的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
四、努力构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机制及多层次、全方位格局
我国协商民主不断发展,在高层次上形成了四个重要机制:一是党委、政府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直接进行协商,可称为直接协商;二是党委、政府、人代会委托人民政协去组织协商,可称为委托协商;三是人民政协党组作为党委的派出机构,根据党委政府的意图,选择题目开展调研、进行协商,可称为自组织协商;四是人民政协组织发动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通过提出提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视察考察报告,给党和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可称为政协的书面协商。尽管如此,目前协商民主的机制还不够完善。如党委、政府经常邀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协商,但主要是为了开展专家、学者式的咨询,政治协商的特点不太鲜明;借助统战部,进行的政治协商,属于沟通式、通报式的内容和形式比较多。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集中体现在建言献策上,即提意见建议,交给党和政府。为此,人民政协应努力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协商格局。
一是对党委来讲,增强协商民主的主导性。充分认识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形式,在本质上也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通过示范引领民主协商,将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纳入到与党委决策相关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党委工作机构的相关决策过程之中,切实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成为党委的重要议事规则,成为党委工作机构的办事规则。
二是对政府来讲,增强民主协商的主动性。主动上门开展合作协商。人民政协为人民,人民政府为人民,二者都是党领导下的不同政治机构,一个职能重在执行,一个职能重在协商。所以,人民政协可以就重要问题到政府协商,但政府领导人也要主动到政协进行协商。政府在主动提出协商议题后,给予政协充分时间,发动和组织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进行充分准备,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政协协商纳入到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与决策相关的会议和工作之中,邀请政协领导及相关界别人士参与决策的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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