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政府要正确引导和规范公民参与。因为公民参与是集体行动,即使有良好的动机,如果没有统一的组织领导,公众的行动也可能会失去控制。在公民参与中,每个人的动机不可能完全相同,如果没有很好的协调,参与者之间也可能发生冲突和矛盾。在公民参与中,也难免个别人欲利用公众的行为达到其个人的目的,对此必须有防范的措施。所有这些方面,都需要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对公民参与进行引导和规范,防止公众行为的失控,保证公民参与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地进行。
第五,政府与公民在公民参与中要积极合作。公民参与的直接目的通常是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和政治进程,但其最终目的无非是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要实现这些目标,公民与政府之间必须进行积极的合作。对于公众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的妥协、支持和合作,就无法达到改变政府政策,增进公共利益的目标;而对于政府而言,如果没有公民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公众的参与行动就有可能演变为反政府的政治对抗,甚至可能导致政府的下台。因此,我们说,公民与政府在政治生活中的良好合作,是善治的实质所在,而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政治管理过程。
最后,公民要积极而有序地参与社会的公共生活。公民是公民参与的主体,也是公民参与最终的决定因素。良好的公共参与对公民自身也有许多要求。第一,公民要充分认识到公民参与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第二,公民在参与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参与具有合法性和有序性;第三,公民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参与能力,讲究参与技巧,提高参与的有效性;第四,公民应当具有合作精神,在参与中不仅要与政府合作,也要与其他公民合作;第五,公民在参与中要有足够的理性,既要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也要为对方的权益考虑,防止因失去理智而导致秩序的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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