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回归:民主本身是否作为“目的” (6)

民主的回归:民主本身是否作为“目的” (6)

3.条件的限制

选举民主的思维是一元主义的、普遍主义的,制度构造是整体的、封闭的、完备的,这决定了其实现需要严格的条件,尤其对于正处在政治变革中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当今谈论民主的条件风行一时,成为民主理论的主要关注点。达尔列出了“多头政体”实现的“七组条件”:历史的序列、社会经济生活的集中程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平等、亚文化的分裂、外国的控制以及政治行动的信念[22]。相较于达尔,科恩列出的条件更为细致,大致分为五类:物质条件、法制条件、智力条件、心理条件、防卫条件[23](p106)。亨廷顿则提出了“民主巩固”的条件:较长或较近的民主经验、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环境、民主转型的时机、转型过程、情境问题的数量和问题的严重性以及精英和公众的态度等[17](p325-330)。

条目繁多的条件涵盖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国际等诸多领域,基本上包括人类发展的所有方面。面对这些条件,我们不免忧心忡忡,有哪几个国家能够在这些方面都达到完备的或比较完备的状态?更何况,如同科恩所承认的(尽管他加了一个“但书”),民主的各种条件之间不一定总是协调一致的,一个条件的发展可能意味着其他条件的耗损[23](p103)。

这暗含着一个悖谬之处:这些复杂、苛刻的条件的虚幻性意味着经验的、现实的选举民主将永远是一个不可企及的理想。并且,条件的复杂性与选举民主本身的“简单性”极易脱节。许多“新的”民主国家并没有达到这些条件,但却轻而易举地模仿西方国家的选举民主而创造了民主政治喧嚣热闹的场面。西方国家的民主本身已经出现“空洞化”的迹象,流传到“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后变得更为“空洞化”,甚至,一些国家出于获得民主国家在当今国际情势下享有某些利益的考虑而推进民主化,为了选举而选举,“模仿本身往往便成为一种目的”[24]。如果说西方国家的选举民主由于宪政的存在而具有保障个人自由的意义,从而可称为“自由民主”的话,那么,民主“第三波”所实现的则是彻底的、纯粹的“选举民主”。

相对于选举民主对于民主的条件的强调,过程民主则不需过多谈论民主的条件,因为实现理想的、真正的民主的过程本身就是不断地解决问题、创造条件的过程。

三、民主的回归

1.反思“空洞化”的民主

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想要建立以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为目标、基于人民同意的政权。但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却在有产者与劳苦大众之间划出了一条不可跨越的鸿沟。财产与财产权何者是自由的条件?自由民主论者认为,“权利”是自由的保障,而自由在于不受干涉。这种逻辑建立在其个人主义基础以及对于自然状态下的个人的认识之上,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然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8](p5)。自然人的平等预设使自由主义者漠视现实中人的差别以及各种外在因素对人的发展的影响,导致他们无视一个荒谬的悖论:自由政治下,贫困潦倒的民众是自由的,因为他们有“财产权”,尽管没有“财产”。他们忽视了:是财产本身而不是空洞的财产权,才是人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的生活的基础和保障。正是出于对争议的顾虑,一些自由主义者主张用“幸福”来替换“财产权”,然而“幸福”也是个空洞化的目标。

作为实现空洞化目标的手段,自由民主的“空洞化”可想而知。至于选举民主,其空洞化、祛价值化更是登峰造极、无以复加。在自由民主视界中,民主至少还有一个目的需要其实现,而在选举民主那里,民主仅仅成为使政权获得虚假合法性的一个手段,自由民主为它所保留的最后一点价值也不存在了。正是这一点,如法里德·扎卡利亚所说,要对“第三波”民主化过程中“不自由的民主国家的出现”负责[25]。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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