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三大优良传统和作风。政法工作和全党的中心工作是一致的,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政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群众路线是政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重要法宝
人民性是政法机关的根本属性。早在1948年9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谈到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性质时指出:“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以示和蒋介石政权不同。”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是我们与古今中外一切政法机关的根本区别。在我们党领导的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很多优良传统和作风,需要坚持和继承下去。这里列举几个典型的例子。
1.“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马锡五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后,探索创立了一套体现群众路线的审判方法和作风,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理案件,注重事实、注重调查,不单纯依靠案卷,不简单搞法律判断和推理,而是经常“走出衙门、深入乡村”,深入到群众中,在炕头上、田地上、院子里进行调查研究。此外,他还创造了就地审判、巡回审判等许多便民方式。毛主席称赞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刻也不离开群众”。马锡五说:“国民党反动派所经常采用的审判方式是高高在上的坐堂问案的方式,我们所采用的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这是我们必须要继承和发扬的好传统。现在一些案子确实有简单搞法律推理、玩法律技巧的现象,根本不去调查研究,所以会导致其判决结果脱离现实真相。
2. 人民调解制度。农民运动时期,像1922年彭湃在广东领导的“赤山约农会”下设的“仲裁部”,专门调解农会会员之间的纠纷。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晋察冀等许多根据地,都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解放战争时期的华北人民政府还制定了《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新中国成立后,周恩来总理专门指示“人民司法工作还须处理民间纠纷……应尽量采取群众调解的办法以减少人民讼争。”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后,全面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所以,这是我们司法工作的一个传统,是我们国家司法的一大特色,在国外被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
3. 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早在上世纪30年代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工作中,就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人民陪审制,特别是200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后,人民陪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是非常好的方式,但现在这个制度还不是执行得太好,很多是独任制审判,陪审越来越少。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反而做得更好,引进民意更多,这是我们需要反思的方面。党的十六大后,全国检察机关为加强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自侦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逐步试点和推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效强化了对检察工作的群众监督。这些年来,北京市政法委以及政法各部门还建立了特约监督员制度,广泛邀请社会各界群众,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明察暗访等方式,对首都政法工作进行监督,为提升首都政法工作水平建言献策。
4. 司法公开制度。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16条就规定:“审判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但宣布判决时仍应公开进行”。1941年5月制定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中也规定:“判决案件完全是公开的,在必要时可以举行人民公审来判决。但法律规定的不宜公开审判的案件除外。”新中国成立后,司法公开制度被宪法确定下来。改革开放后,司法公开进一步深化。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公开工作制定了实施意见,明确了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三项原则,推出了一系列审判公开的措施,检察机关也实行了“检务公开”措施。现在,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都在通过网上法院、庭审直播、公检法博客等一系列方式,努力为群众提供公开、透明的诉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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