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需要紧跟形势任务发展,整体规划,合理设计,注重实效,勇于创新
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实质是党内监督“立法”,它是解决党内监督,特别是解决对执政党的各级领导人监督的基本依据。“用制度建党”是“依法治国”在党的建设中的根本体现。苏联和东欧剧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从制度上解决好党内监督问题,以致最后走向个人集权、官僚主义、党内腐败,严重脱离人民群众,因失去人民群众的拥护而垮台。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必须整体规划、合理设计、注重实效、勇于创新。所谓整体规划,就是要站在推动党建科学发展的高度,适应“两个历史性转变”的要求,围绕解决两个历史性课题,规划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所谓合理设计,就是要从坚持党的无产阶级性质,从《党章》规定的目标和党在现阶段的任务出发,正确设计职责范围,合理划分权力,严格监督权力运行。所谓注重实效,就是要突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明确党内监督的核心,坚持党要管党,治党要严的方针,从完善制度,严格法规的执行入手,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所谓勇于创新,就是以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理论为指导,以无产阶级政党建设实践为依据,在总结得失成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依据我们党当前所处的历史方位,围绕党的建设的两大“历史性课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使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突破,在突破中发展,充分发挥教育与制度两个作用,靠党的民主发展走出“人亡政息”的周期。
(一)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要以完善党的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为基础。完备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是健全的党内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完备的党内监督法规,以改变目前的无章可循、有章难循的状况。一是要加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力度。要全面贯彻党内监督的方针、任务、内容、重点、方法、形式;较为明晰地确定负有监督责任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在实施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相互关系、协调配合方式及工作程序,使党内外干部群众明了党内监督的目的、方法以及途径等,为党内监督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奠定基础。二是对于党的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要尽量使其明确、具体、细致,具有可操作性和程序性,这是从根本上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重要一环。有许多腐败分子正是钻了制度的“空子”。十几份文件管不住一张嘴,就是因为规定不够具体,尤其是缺乏配套的处置措施,制度的刚性由于过于原则化而大打折扣。
(二)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要以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为重点。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政治生活的根本准则,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303页。)因此,“要切实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就会使党的组织及其领导成员之间产生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可以避免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有利于杜绝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有利于防止个人专断,决策失误。而要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就必须理顺党的领导体制,合理划分权力,严格执行程序,主动履行职责,使党的各级领导能够自觉地把自己置身于党的各级组织的监督制约之下,使党的各级组织能够有效地对各级领导实行监督制约。
(三)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要以强化权力制约和规范权力运行机制为核心。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最核心的是监督制约党的权力不被滥用。一是要强化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力。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由全体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层层选举产生的,是代表全体党员意志的。党的代表大会所实施的党内监督,既体现了自上而下的监督,又体现了自下而上的监督。二是要强化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权力。实践证明,监督制约权力,必须有足够的权力才能奏效,否则,有职无权等于空谈。当前党内存在的“监督难”、“难监督”,最重要的原因是监督者权利不到位,监督权利到位了,监督也就不那么难了。现实中,我们党查处的成克杰、胡长清案件,以及查处的几起走私大案就是例证。没有足够的权力,就不能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要解决目前存在的“弱监”、“虚监”、“空监”问题,必须改革现有监督机构领导体制,实现监督权的权力化。首先,要改变现行的纪委对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负责的体制,实行“异体同源”的监督体制。确认纪委是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它受代表大会的委托,实施对党的执行机关的监督制约,与执行机关具有平等的地位、平行的权力。执行机关受代表大会的委托,在政治上对监督机关实施指导,以保证执行机关与监督机关能够协调一致地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在纪检机关内部实行垂直领导的体制,各级纪委经费来源、干部配备使用和福利待遇等都由纪委系统统一管理,以保持相对独立性。纪委的主要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任期制,任期不满一般不得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其次,要明确纪检机关的具体职责。党内监督是涵盖全党的,是针对每一个党员的。纪检机关对自己所管辖的党的组织和党员都具有监督制约之职权,但监督制约的重点应放在同级党委。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同级党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制约,以保证政令畅通;对同级党委重大决策的监督制约,以避免决策失误;对同级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的监督制约,以杜绝个人专断;对同级党委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人事制度的监督制约,以确保任人唯贤;对同级党委遵守党规国法的监督制约,以维护法制统一;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的监督制约,以防止滥用权力。第三,扩大纪检机关的实际权力。为了保证纪检机关能够正常行使职权,对执行机关“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332页。)要建立纪检机关对执行机关的质询机制,当纪检机关认为执行机关的决定或行为不当,有悖于党规国法时,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质询,以便对其形成制约;建立纪检机关对执行机关的否决机制,当纪检机关认为执行机关的某项决定严重失误,经过其他方式干预无效时,可以使用否决权,使其中止执行,并交由上级组织作出裁决。为了确保纪检机关对执行机关的工作能够有一个及时、全面和准确的了解,凡党委召开会议,纪委都可派出相应级别的人员列席,并可就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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