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抓作风建设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抓作风建设

核心提示:“四风”的形成非“一日之寒”,“四风”问题的解决务必下大气力,甚至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解决“四风”问题,需要广泛而深入地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准焦距、找准穴位、抓住要害。

在今年6月召开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强调,这次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聚焦到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要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这“四风”是违背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 “四风”问题解决好了,党内其他一些问题解决起来也就有了更好的条件。

“四风”的形成非“一日之寒”,“四风”问题的解决务必下大气力,甚至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解决“四风”问题,需要广泛而深入地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准焦距、找准穴位、抓住要害。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应当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有针对性地提出一系列制度化的对策和建议,进一步提高作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反对形式主义实质是要着重解决工作不实的问题。工作不实,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就是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没有完全履行,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没有达到,轻则构成渎职,严重的构成玩忽职守。为此,必须通过出台《行政程序法》的方式来规范政府的各项行为,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问责制来强化法律实施工作的制度约束,防止少数人投机取巧、敷衍了事。对于庸官和懒官,要通过严格和科学的考核制度将其淘汰出局。同时要加强财政预算监督,严格控制国家机关的各项支出,防止因形式主义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

反对官僚主义要着重解决在人民群众利益上不维护、不作为的问题,要在制度理念上确立“不作为”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作为”就是新形势下腐败现象的新特征。要通过立法监督和法律监督的方式,防范立法机关的不作为,防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公共权力机构的不作为。要在法律制度上建立“不作为”的违宪违法审查机制,对于“不作为”行为给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建立赔偿机制。对于严重“不作为”,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的,要通过诉讼机制或法律监督机制确认其“违法性”,使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法律承担相应的不作为法律责任。对屡次不作为的,可开除其公职。对机关不作为的,应由国家权力机关或法律监督机关作出决定,对相关不作为的机构进行整顿。对于选举任职的领导干部,可依据宪法、组织法和选举法相关规定,撤销其职务或者由选举单位或选民启动法律上的罢免程序予以罢免。

反对享乐主义要着重克服及时行乐思想和特权现象。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第5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特权是现代法治旨在根治的制度毒瘤。特权包括特殊的权力、特殊的权利和特殊的权势三种形式。特殊的权力是一些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仗着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的重要性,超越职权行使本来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形成过度的“权力垄断”;特殊的权利意味着立法机关利用立法的权力为本单位、本部门和本地方谋取单位利益、部门利益或者地方利益,其结果必然是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特殊的权势是一些国家机关或者是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随意侵犯公民的权利,处处压人一头,对人民群众缺少感情,向人民群众摆威风等等。特权问题是享乐主义的内在根源,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平等精神,其根本的出发点就是要在制度上消除一切引起特权现象的因素。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职责,正确地履行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法律义务,就能很好地防范特权意识的产生,从源头堵住享乐主义产生的制度通道。

责任编辑:闫文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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