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刑事证明中的任意性问题
由于在刑事证明标准的层面“排除合理怀疑”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相同的,因此,刑事诉讼法的这个新规定,尽管有助于人们从新的维度来解读刑事证明标准,但对于确定刑事证明标准的意义,价值有限。表面原因是“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本身就难以确定,实际上则是由现代刑事证明的基本特点所决定的。现代刑事证明的理论和法律制度,是因为充分认识到对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明的确定性由法律从正面予以明确规定,不仅僵化,而且愚昧,因此是在对法定证据制度予以废弃的基础上建构的。在这个基础上建构的刑事证据制度,只能对证明从主观信念的角度作出规定,对刑事证明提出(比民事诉讼)更严格的要求,而不再可能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的证明标准。据此,试图使“排除合理怀疑”变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是徒劳的,也使“排除合理怀疑”确定化的努力注定不会成功。
如此看来,所谓现代刑事证明标准只能是关于证明的主观信念方面的要求,而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标准”。实践中,人们只能根据常识和科学知识对证据作出判断,并确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试图通过明确刑事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以实现规制刑事证明中的任意性,是不可能的。长期奉行“排除合理怀疑”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和学者,对“排除合理怀疑”没能作出具有确定意义的解读,只因其不能,而非其不愿。对此不可不察。
当然,法律虽然不可能规定具有确定意义的证明标准,但规制刑事证明中的任意性,仍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现代法治国家主要依靠完善的证据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而这是另一个需要详加论述的话题了。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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