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障碍和歧视,谁来破除(2)

就业障碍和歧视,谁来破除(2)

核心提示:就业,就业难,成了这个时节绕不开的话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其中特别指出,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其次,一些就业歧视现象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制定的一些社会管理制度引发。如我国的居民户籍管理制度导致了就业中的户籍歧视现象长期普遍的存在,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平等就业和自由流动影响极大。再如,在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单位内部用工制度多样(人事制度改革不彻底),形成所谓“体制内”“体制外”等多种形式的用工,由此引发各种制度性就业歧视,同工不同酬现象普遍存在,出现所谓“固定工看,临时工干”的职场怪现象。无疑这一类就业歧视现象的消除,主要是靠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再次,许多就业歧视的发生还常常是源于社会的一些非理性的偏见,这里既包括雇主偏见导致的歧视,也包括组织内同事偏见导致的歧视,还包括顾客偏见导致的歧视。例如,有的雇主只雇用同乡,有的企业只用亲戚。这样的企业或者慢慢消失,或者改弦更张才能有发展。国有单位里也有这样的领导,他们只提拔自己身边的人,于是秘书成为晋升最快的岗位,无疑这也是一种就业歧视现象。

最后,应特别指出的是,基于某些社会关系(被一些人称为社会资本)的作用(如招聘或任用提拔中的批条子、打招呼)获得求职招聘优先或人员使用中的提升,这在目前的职场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应该肯定地说,它也是对平等就业权利的损害,所以也是一种就业歧视现象。

我国劳动力市场平等就业的缺失和就业歧视普遍存在的宏观原因,一是劳动力市场不成熟,机制还有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二是我国劳动力供求关系一直比较紧张,长期以来劳动力的过度供给,使就业活动中的企业和用人单位方处于强势地位,其自主用工权利往往伸张过度,对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多有伤害。三是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比,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我国的反就业歧视法条散见于不同法规中,反就业歧视的法理精神在我国的法律中已具备,但从法规的完备、条理、周密和可执行性来看还是有很多缺失的。四是国家政府行政系统示范和推动作用不足,主动作为不够。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是,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和社会大众更多的是以经济发展、经济效率为目标,即所谓的GDP崇拜,从而忽视了民生问题和平等的问题。

3、消除障碍必须推动制度性调整

就业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应该是有着重要的一席之地。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就业体制的改革与创新重点应在于制度的变革,要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就是要把就业体制改革扩大到与就业关联的各项制度改革中去,如户籍制度的改革,其与就业体制密切相关,要消除就业中的户籍歧视,就必须在户籍制度的改革设计中考虑就业因素和就业效应。再如,就业过程中招人和用人制度配合也是消除目前平等就业制度障碍的重要内容,如前文所述,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在用工制度形式上的多样和混乱,必然使招人环节的平等性,以及用人环节的平等性受到伤害,这种伤害是制度性的,所以在执行层面和法律层面都是难以矫正和克服的。

因此,必须做出制度性的调整和改革,再辅以法律层面的保障,才可能真正实现制度障碍的消除,推进改革的深化并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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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妮玮 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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