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属于农民个人所有,因此土地所有权不能用于抵押和担保,能用于抵押和担保的是农民承包地的经营权。另外,只有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才能接受抵押担保。一般自然人和普通企业法人不能做这件事。主要是要防止高利贷和以抵押担保为名私下买卖土地。
关于宅基地,《决定》用的是“流转”一词,不是流通,也不是买卖。因为宅基地本身的所有权并不是农户的,而是属于集体的。但是,目前农民宅基地配置不合理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存在大量闲置宅基地,这是一种巨大的浪费,需要通过流转将它们充分利用起来。这就需要明确:第一,不能将宅基地卖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例如城里人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第二,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农民唯一住房,转让后农民是否有住房保障,这涉及重大的社会问题,必须慎重。应该在保障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基本用途不变以及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促进宅基地的流转。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否表明农民可以变“市民”
刘兵(汽车连中士):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我家是农村的,全家在县城打工,能把全家户口落进县城吗?如果以后我退伍了,到一个中等城市工作,怎么才能落户这个城市?
王寿林(空军指挥学院研究员):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户籍制度方面,就是按照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以合法稳定住所或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为户口登记基本形式,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逐步让已长期在城镇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在公共服务方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要对农业转移人口开放。农业转移人口在子女就学、医疗卫生、基本住房保障等方面享有同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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