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2)

严格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2)

核心提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要求违法执法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即要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的严厉追究机制。

严格执法就是从根本上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因此,司法工作中严格执法,就是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是从根本上坚持党的领导。

严格执法,应当是在深刻领会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规定的基础上,就具体案件进行综合考量,公平、公正地适用法律,而不是机械执法。例如,在逮捕条件的把握上,除了案件事实及可能判处刑罚的情况,还要特别考量是否属于严重疾病患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有无稳定的社会关系,是否流窜作案、有无固定住址、是否工作或就读、有无帮教、监管条件,案件基本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固定、是否有翻供翻证的可能等。

对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还应当充分考虑逮捕对其学习、工作或者获得学习、工作机会的影响,以及中断学习、工作或者丧失学习、工作机会对其以后成长的影响。对于取保候审不会妨碍诉讼进行,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有监管条件的,一般都可以取保候审。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取保候审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以自伤、自残等方法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有脱保,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妨碍证人作证记录,或者有证据表明有逃跑,伪造、毁灭证据或串供,妨碍证人作证,重新犯罪可能的,有报复、威胁被害人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表明有报复、威胁被害人的可能的等等,则不能取保候审。

严格执法,应当注重办案效果,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案件的办理应当重在化解、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而不应产生或者激化矛盾。如果司法工作中机械执法,案件办理了,当事人不满意,老百姓不满意;或者案件办完了,矛盾没有得到解决,不能说达到了严格执法的目的。比如,把刑事案件都起诉到法院,社会效果是否一定就会好?还有逮捕,是否都有必要,后果如何?这是值得思考的。严格执行法律要考虑社会效果,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如果不起诉社会效果更好,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和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就应当不起诉;不需要逮捕的,就不应当逮捕。严格执法,要考虑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格执法也不决是一律严厉处罚。不能将严格执法理解成把涉嫌犯罪的都逮捕、起诉定罪。实际上,对所有犯罪一律严厉处罚,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增加国家关押场所负担,交叉感染将使社会为此付出很高的代价。又比如,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可能会使当前的工作量增大,但若被不起诉人可以重新融入社会而不致再危害社会,就是符合长远利益的。

严格执法,要求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是为了司法公平公正,既要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追究,也要文明司法,在方式方法上符合文明要求,在办案中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任何野蛮、粗暴、简单执法,都是背离严格执法要求的。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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