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是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对于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提出要慎重稳妥。其实,这些政策也暗含了现阶段对土地农房金融功能发挥的限制,看出决策者对土地金融功能放开的谨慎。现阶段,慎提农地金融,对于稳定农村现有社会、经济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不然的话,农民的土地权利还没有在充分保护的现实情况下,农民的土地权利有可能以金融的名义被进一步的剥夺。而且,在实践中,有效盘活农村沉睡资产,除了土地还有其他办法。我市农村金融改革另辟路径,将农村融资抵押物范围由“三权”扩大到整个农村产权。据统计,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全市累计实现农村产权抵押融资539亿元,其中,除发放农地贷款、农房贷款187亿元外,发放其他创新贷款352亿元,约占整个融资的65%。在当下的农村金融的发展与改革中,不注重整体的制度设计,指望把土地金融作为突破口,政府就是放了宏观,拘泥于微观,既帮不了忙,还有可能添乱。
不能一刀切
对于三农问题的认识有一个政策演进的过程。国家这么大,自然条件、经济基础、人口环境都不同,经济发展在不同领域存在不同的形态,在不同的时间呈现不同的发展阶段。若采取一刀切的政策与办法,既脱离了现实,也无济于事。
改革开放30年,伴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类型、农村社会结构以及农村经济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纵向看,我国农村有的已进入后工业化的阶段,有的依然是封闭、半封闭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从横向上看,自东向西,农村经济呈现出明显差异的特质。整体上讲,我国农村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东部沿海以及大中城市郊区农村,是发达或相对发达的地区,城乡二元结构的问题并不突出,对应的是三农中的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问题;二是以国家级、省级贫困县为主体的农村,是不发达或贫困地区,也是自然条件恶劣、交通闭塞的地区,经济形态依然没有摆脱自给自足的状态,这类人群依然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些地区突出的三农问题其实质就是农民问题,农民的温饱问题、农民的发展问题,农民权益与保障问题;三是除一、二类外的广大农村,是我国主流农村社会,城乡二元的矛盾比较突出,社会正处于转型与变革,农村面临由传统到现代,农业面临保障与发达、农民从自足到自觉的现代阶段,农村是这些地区最突出的三农问题。对应我国农村金融的分类,我以为,第一类地区,应以商业性金融为着力点,解决农村中农业的发展型金融需求;第二类,是个政策性金融或者说叫扶贫性金融问题,重点解决农民的生活保障的问题;第三类,对于中国大部分农村来说,解决的是农村社会生产与再生产需求,更需要的是合作性金融与农村社会的融合。忽视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差异性与特质,出台的政策最终解决不了实质性的问题,既不实际,也不实用。但事实上,各种出台的政策与文件中,并没有细分各地农村呈现的不同发展阶段,也没有兼顾不同农村地区的具体实情,自然就出现政策制定的主观意志与实际客观效果的背离。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