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完全指望商业性金融
在我国农村农民贷款难,为什么难?提供足额抵押几乎是取得贷款的唯一渠道,但就普遍而言,农民基本上没有得到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民手中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能抵押,这样农民作为融资主体的能力基本剥夺。很多农村信用社去农化、商业化、银行化的倾向,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村金融问题的严重性。
商业性金融建立在成熟的市场之上,而现阶段农村要素市场的改革还很不成熟,没有健全农村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和资本市场,是无法按市场的方式配置资源,同时,农村中显性风险对冲了商业性金融的发展冲动,农村资产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难以转换成金融性、信用性资产。对于我国大部分农村,商业性金融解决不了当下农村的问题。
在中国大部分农村仍属于贫困地区,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流量和经济效益根本无法支撑任何商业性的金融机构的运行,这些地区的农民的资金需求、金融需求正确渠道应来源于政策性的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因为政策性的金融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作性金融是与正在勃兴的农村合作经济融为一体。况且,除发达的东部农村及城市的郊区农业外,大部分农村的农业经济仍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解决的是生存,维持的是简单的再生产。带有市场性、商业性的生产,具有规模经济、强大的农业市场主体在广大农村仍为鲜见。这些从根本上就否定了农村对商业性金融的对接通道。商业性金融的逐利属性和通常的风险管理要求,农民没有财产性的担保能力等于否决了自身的金融能力。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强调农贷中担保,实质上是无视农村特殊属性而继续沿袭商业性金融的传统主观思维。只要不改变现在农村仍以商业性金融为主体的格局,只要不改变农村发展现状,只要不改变农村土地管理方式,农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将一直存在。
对于农民来说,发展是一种底线公平。如果我们不在制度设计上做文章,用商业化的思维来套现农民农地现实中又得不到实质性的权利,反而会制造新的社会不稳与冲突。政府要做的,就是做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强力推动与主导者,在农村形成一个服务农民、完整有效农村金融体系。
(作者系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副总裁、研究员)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