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设法治安徽必须深化三个重大改革

安徽:建设法治安徽必须深化三个重大改革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我国法治发展重大战略布局,也指引着法治安徽建设进程。在新的起点上建设法治安徽,当下要贯彻中央《决定》的部署,切实推进三个重大改革。

一、加快完善地方立法体制

中央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并且明确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这是继去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提出放开地方立法权之后的又一次明确表述。从安徽省的立法权实践来看,目前只有合肥市和淮南市享有立法权,其他地市囿于宪制原因,均不享有地方立法权。而安徽作为一个横跨长江、淮河的省份,南北各地市情况差异很大,人口构成、产业结构、区位特征、地理环境、风土人情等均存在很大不同。而随着经济社会多样化进一步发展,只靠中央一级立法和省一级立法已经很难实现因地制宜的效果。因此,在法治安徽建设进程中,应当依据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合理分权。

省内分权应遵循宪治和法治两大原则。一是宪治原则,即要遵守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的规定,后者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宪法是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和效力来源,各级人大和政府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能超越宪法的规定,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国家法制统一、法制权威、法制尊严的基本要求。二是法治原则,省以下地方政府的分权应当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根据事权特征,在城建、市容、环境、社会管理和文化建设方面赋予基层政府更多治权,同时要严格限制政策性文件的适用范围,严禁以言代法。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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