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着力建设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是现代政府治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衡量指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重要的是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以前我们用有限政府来强调政府权力的边界性,此次则提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这就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法律授予政府行使的权力政府可以行使,法律没有授予政府行使的权力由社会和民众保留,政府既不能行使清单之外的权力,更不能侵犯由民众保留的权力。
建设法治政府,就要强化对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在权力清单基础上,加强行政权行使的透明性,合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从行政权的特性来说,由于其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分配产生影响,因此它也是最容易滋生腐败的一种权力。对行政权的监督要区分行政决策权与行政执法权的不同监督方式。首先,对行政决策权的监督,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各级党委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建立决策的考核评价、失误纠错和终身追究制。其次,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各级政府要厘清执法机关职责权限,整合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
这里必须注意司法权的改革。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权化改革方向不同,司法权的改革强调统一性和独立性。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权并不属于分权的范畴,而是需要加强司法权的统一性。我国现行的组织法体制是将司法机关的产生置于同级人大的控制之下,但这一模式所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司法权的地方化,也即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易受地方机关或者地方利益团体的控制和干扰。对此,改革司法机关的制度安排,首要任务就是让法院的人财物与地方脱钩,摆脱地方各机关对司法权的干涉;此外还要将行政区与司法区相分离,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一体制改革势必对地方政府治理机制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