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以民为本的权利保护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那么,如何在建设法治安徽中实现以民为本的权利保护呢?根据政府权力介入程度的不同,可以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出台政策和主动执法等多种途径,积极地保障民权,维护社会秩序,提高公共福利。现代政府职能发展的趋势是从侧重于 “行政管理”转向侧重于提供“公共服务”,提供市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物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如提供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发展基础教育和终身教育,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等;同时,还要解决市场所不能解决的社会政治问题,如实现社会收入再分配、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帮助困难群体、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平等。
第二种方式是指政府部门在制定法律与政策、行使权力过程中,要将公众参与和权利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提高政府治理中的民主成份,实行简政放权。现代公民社会是一个开放型社会,强调公民的自主精神和自治精神,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企业、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更是一种相对独立、相互平等的关系。在新一轮政府改革中,“放权”成了核心名词,而与政府放权同步进行的必然是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扩权,保障社会组织和公民有社会治理主体权利,发挥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社会治理作用。这个“一消一涨”,势必形成更加开明的政治和更加廉洁高效的政府。进而实现安徽的法治昌明与社会繁荣。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廉政法治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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