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所作的关于《决定》的说明。全党全国人民、国内外舆论一致认为,这个《决定》内容丰富,意义重大,事关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角度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一、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重要依托
《决定》第一大问题,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开宗明义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中说,“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又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这些重要论述,言简意赅,将法治、法制、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关系准确表达出来。
二、依法治国的系列论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内涵的展开与体现
2013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其通过的《决定》,在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和创新,就是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四中全会《决定》被看作三中全会《决定》的姊妹篇,是对三中全会《决定》的发展,这首先表现在国家治理理论方面。什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它的内涵是什么?概括起来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力的集中体现。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各个领域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各个领域行使国家权力、治国理政方略的综合体现。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法律制度是其基础)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使之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方面。在这个定义中,法律法规安排及其体制机制法治化始终是基石、是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评判指标,同时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就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必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法治化与现代化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从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角度看,“法治的现代化”与“现代化的法治”任务具有同等重要意义,法治化与现代化必须齐抓共促、齐头并进,才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有序向前发展。这次四中全会的《决定》关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制度安排,关于国家治理的法治化理论,关于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法治方式的要求,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的论述,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内涵的展开与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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