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2)

西藏: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2)

摘要:依法治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地方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有效管理当地事务的体现。近年来,西藏在依法治理方面迈出新步伐,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推出的十大治理举措,成效有目共睹。

三、《决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的具体化、深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改革开放的总目标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以看出,这个依法治国总目标,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一致的,又是那个总目标的具体化、深化、细化。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上依法治国“五个分体系”、“三个依法”、“三个法治一体”建设、实现“四个法”上。

四、《决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标准的具体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后,专家指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至少应有四个标准,这就是:第一,民主化。国家机器是工具,这个工具到底应该干什么?谁来开动这个机器?怎么开?干什么?为谁所用?这些问题就是民主化的问题。如果人民的代表对机器能够控制,并为大众服务,那么这个国家治理就是民主的,否则就是独裁治理。第二,法治化。规则和程序是怎样的?从人治到法治还是相反?第三,文明化。与政治文明联系在一起。比如,国家管理是更少的控制、排斥、他治,更多的服务、协商、合作、自治,这是一个国家文明的表现,有人认为这就是以服务来换取服从。第四,科学化。三个分离加分工协调机制:政治与行政要适当分离、政治与经济要适当分离、国家与社会要分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党政分工等,在分工基础上要建立协调机制。

从四中全会《决定》及其详细的具体制度规定中可以看出,它是这种标准的具体化。首先,《决定》强调宪法的根本大法作用,全党全国人民都必须按宪法规定原则办事,不得违宪。因为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是人民的国家,国家代表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领导国家,建设国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根本上保证依法治国的实现。这也就从根本上保证国家机器为人民服务的民主性质。其次,法治化与文明化是统一的、一致的。法治化真正实施,如《决定》提出的“五个体系”贯彻,必然是全社会治理文明化的实现。最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队伍建设、党的领导的真正执行,以及确保审判等司法公正的措施、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审判、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规定、跨区域巡回法庭的设立、法官办案质量终身制、错案追究制、倒查机制等规定的实施,既是总目标的具体化、制度的创新,也是科学化的实践。真正按《决定》要求,按法治化要求去贯彻执行,就能够克服人治、实现法治,从而实现民主化、法治化、文明化,实现国家治理的科学化。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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