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决定》是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具体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发布以来,专家对国家治理体系进行了深入探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国家治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三个体系:目标体系、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
目标体系。除了刚开始说到的总目标,目标体系是说国家是否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整个社会是否改善民生与改善民权并重?社会是否实现了可持续稳定?而这些目标离开法治目标,都不可能稳定、长期。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法治是依托、基本方式。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就是目标体系的具体化。
制度体系。国家治理主体——行动者或角色是否是清楚的、明确的?什么是国家治理主体和角色?研究认为,行动者在一定程序和规则下的模式化行为就是角色。国家治理主体有11类:1、执政党,这是领头羊; 2、政治协商机关;3、民意代表机关;4、公务系统;5、地方和基层组织;6、公民及其社团;7、市场和企业;8、现代化载体——现代化的人:学者、律师、记者;9、外交战线;10、国际行动者的合作;11、专政机关、武装力量。国家治理主体是否在规则和程序内行动,是制度体系是否科学、健康的主要标志。而法制在这里是这个制度体系的根基、总纲。就制度体系来说,法律、法制是所有制度的基础、依据,也是运行的保证。如上所述,四中全会《决定》对执政党这个领头羊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领导地位及作用作了法理性说明,对执政党依法执政作了清晰规定,这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法律制度、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保证、保障,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依靠法治来实施。除此之外,《决定》还对中国共产党这个国家治理主体——执政党自身作了法律方面的规定。党的领导不仅必须在宪法和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而且党自身也应有法律法规,这就是党章及其纪律。党这个国家治理主体必须在党内法规中行使治理主体的职责。而且,把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治理法规中,既是中国共产党党法、党规的巨大进步,也是国家法治体系的巨大进步、完善,其意义深远。于此同时,《决定》对其他国家治理主体如第11类专政机关、武装力量的法规也作了规定。
价值体系。国家确立的价值观念是否正确、完备?社会的伦理、道德体系是否合理?国家治理价值理念的输入、转换是否通畅?输出的价值理念是否是自由、安全、福利、团结、和谐等正能量?这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一环。值得注意的是,四中全会《决定》在党的十八大提出的24字核心价值观基础上(法治是重要内容),特别提出法律价值的概念,强调法律价值在核心价值体系中的地位,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和发展。与此同时,重申法治与德治相统一,强调伦理传统道德的作用,这也是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发展。
六、《决定》提出的举措是对国家治理领域的深化、具体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讲了三个治理,即: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人民权利)。实际上,国家治理领域还有经济治理、生态治理、文化治理,等等。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决定》是对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全面阐发和具体化。比如,依法治国是对国家治理的具体化,依法执政是对政党施政治理的具体化,依法行政是对政府治理的具体化,强调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推进。再比如,在国家治理领域依法治国、政府治理领域的规定更细致,对宪法宣誓制度以及司法制度(巡回法庭)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保障人民权利,这些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深化。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