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文化与中国特色的法治

山东:齐鲁文化与中国特色的法治

摘要:以齐鲁文化的精神而论,“德治”“法治”必然是兼容而互补的,其道理早已为贾谊所阐明:“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

当代中国政治话语中的“法治”与“德治”思想,较完整地体现着兼容并蓄、综合创新的中国文化底蕴,其“中国特色”的本质可以追溯于先秦时期“儒法互补”的齐鲁文化,印证于“阳儒阴法”的中国社会治理传统,启发于“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进步。

建立在齐法家、鲁儒家基础上的齐鲁文化,构成了秦汉之后社会治理中的中国特色法治传统

早在汉代,贾谊就作过“商管”别论,将先秦法家分为“管仲晏婴”一系的“齐法家”和“商韩李”一系的“三晋法家”。他说,管仲强调“礼义廉耻,国之四维”,是“知治体”的“法治”,与孔孟儒家后来提倡的“德礼之治”和“王道仁政”颇多契合,与西方“法治”传统中的“自然法”(强调道德正义)与“实证法”(偏重条文强制)的融合,有许多相互借鉴说明之处。西方亚里士多德首创“法治”必为“良法之治”,与齐法家、鲁儒家的“德礼之治”并无本质区别。而“三晋法家”如慎到的“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以及韩非的视民众为国家的耕战工具、君主的耳目爪牙,则颇可类比古罗马查士丁尼的“凡君王满意的就是有效的法律”,其与中国儒家之“德治”“仁政”社会治理思想相去者显如天壤。然而,齐法家“兼重礼法而顺应民心”,“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及“和而不同”、“食不重肉,妾不衣帛”、“其政任贤,其行爱民”等,与近邻鲁国孔子倡导的“仁爱”、“德政”、“贵和”,以及孟子所呼吁的“王道仁政”、“民贵君轻”等政治伦理,形成和谐无碍的互补,并成为秦汉之后中国社会治理“阳儒阴法”的思想特色。

建构在“儒法互补”基础上的齐鲁文化,不论其以“法治”、“礼治”、“人治”还是“德治”的形式出现,其在中国秦汉之后的社会治理中都体现为中国特色的“法治”传统。齐法家的“法治”思想,因为有儒家“仁义礼智信”的政治伦理性质为其砥砺和参照,而成为中国式的“良法之治”。其礼治中的“礼义廉耻”、人治中的“圣贤人格”,与西方传统法治中的“条文规范至上”、人治中的“君主个人意志至尊”正相反对。齐鲁文化中的“德治”是用道德规范引导条文规范,人治是用圣贤人格约束昏君霸主。这两点,孔子曾有经典的表述:一是“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一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就是儒家政治伦理中的德政和德礼,是其“法治”思想中伦理基础和制度规范的统一,也就是孔子认为齐鲁社会应当以之治理的原则,所谓“齐一变,至于鲁,鲁一变至于道”是也。因此,从“齐鲁文化”不仅可以解析出“儒道互补”的精神,而且可以解释中国社会治理的传统为何有“法治”与“德治”并行不悖、相互增益的特色。反观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如果没有“自然法”对道德价值的偏重,则无法克服“实证法”的个人专断,希特勒的《重建公务员队伍法》和南非的《种族隔离法》都是因为没有道德的约束,而使法律沦为“恶法”,成为破坏民主和侵害人权的工具,导致“法的非法”悖论,一如中国“三晋法家”身受其祸的“为法之弊”——商鞅作法自毙,韩非死于秦政下的冤狱,秦政则速亡于仁义不施、刻薄寡恩的“繁密法网”之中。以致汉初仅以“约法三章”加以纠谬,成为齐法家“礼治”和鲁儒家“德治”的反向论证案例。

以齐鲁文化的精神而论,“德治”“法治”必然是兼容而互补的,其道理早已为贾谊所阐明:“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异。或道之以德教,或驱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这倒不是说“刑罚”没有任何意义,只是说它不能代表社会理想的价值取向。法令有“驱民”的功效,是教民的必要底线,但它必须以“德治”的价值理性为取向,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只有“善”、“法”并举,德治与法治互相补充、兼容并蓄,才能实现孟子所劝告的,治理社会者“与民同乐”、“得道多助”及“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的思想。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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