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文化与中国特色的法治(2)

山东:齐鲁文化与中国特色的法治(2)

摘要:以齐鲁文化的精神而论,“德治”“法治”必然是兼容而互补的,其道理早已为贾谊所阐明:“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

“齐”是“制度典范”,“鲁”是“思想典范”;前者以“管仲晏婴”为代表,后者以“孔子孟子”为代表

自秦汉以来的中国社会,尽管有些历史片断表现为社会动荡、民族分裂和国家的积贫积弱,但从人类社会的大格局看,基本上是统一、稳定和持续发展壮大的,故而有“希腊罗马有古无今”、“英美法德有今无古”、“中华天下亘古亘今”之通议,冯友兰先生常以《诗经》中“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标而出之,以其政治伦理为“天命靡常,唯德是辅”。具体讲就是:中国社会的持续生命力正涵养于其“天下为公”的政治道德之中。西方人称其近代文明得益于“文艺复兴”的思想启蒙,其潜台词是借鉴古典“希腊的思想和罗马的制度”,以为近代英国“工业革命”,美国、法国“社会革命”,以及德国“思想革命”的精神资源和制度基础,从而赋予其文明传统中的法治、人治、民主、理性、共和、民族、政教分离等思想和制度观念以新的时代意义。而中国近代社会的变法维新、当代社会的改革开放以及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也都逻辑地蕴含着中国特色的精神资源和制度基础,这就是“以儒家思想为主流,兼蓄道法名墨兵农商”的诸子百家,和汉唐盛世以来的“天下制度”。前者是中华文明中“学术为天下公器”的精神资源,后者是“协和万邦”的制度基础。如果我们将西方文艺复兴以来的社会进步化约为对“希腊罗马”的继承创新,那么,我们亦可将改革开放以来争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实践,化约为对齐鲁文化的继承创新。因为“齐”是中华文明传统中的“制度典范”,即“齐法家”指导下形成的持续性制度;而“鲁”则是中华文明传统中的“思想典范”,即“鲁儒家”指导下形成的持续性思想。前者以“管仲晏婴”为代表,后者以“孔子孟子”为代表。

齐鲁文化中齐在“法治”思想和社会制度方面之所以具有典范意义,是因为管晏法治思想中蕴含着鲁儒家的“德治”思想的某些重要因素,成为中国社会治理传统中“阳儒阴法”、“明儒暗法”或“德法共治”的重要内涵。而其富国强兵形成的霸主地位,贯穿于“春秋五霸”和“战国七雄”两个阶段,居“五霸”之先,殿“七雄”之后,是五百余年春秋战国历史中最稳定的诸侯国,虽最终灭于强秦,然强秦的帝国国祚不过十四年,之后中国历史两千多年的“汉承秦制”则并非形式上的“秦制”,而是以尊贤尚功、尊王攘夷、“尚武、尚仁、尚侈”的“齐制”因素居多。因为齐、秦各为春秋战国时代东西方两大诸侯强国,齐之“恒强”与秦之“暴亡”形成鲜明对比,故而汉代贾谊在《过秦论》中所说“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也正是从“齐制”和“秦制”的政治伦理角度,对“恒强”与“暴亡”所做的制度性质方面的总结。

显然,如果“汉承秦制”不从制度的政治伦理——仁义方面总结,则难以解释汉唐盛世何以成为中华社会治理历久弥新的典范,而秦政暴虐与隋政骄淫何以成为“霸道暴政”、“强横必亡”的政治宿命。因此,中国社会治理中的“汉唐盛世”也可以说是具有“儒法互补”性质的齐鲁文化的政治现象,其意义正如历史学家陈寅恪所总括者:“儒者在古代本为典章学术所寄托之专家。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即太史公所谓:‘至始皇乃能并冠带之伦’之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而于秦始皇之身而得以实现之也。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采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动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不过,我对陈先生的总括还要做点修正,即真正进入中国汉晋法律体系、至《唐律疏议》蔚为大观的,应该是齐鲁文化中的“齐法家”与“鲁儒家”的交互融合,而非形式上的荀卿李斯之师门嫡传。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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