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文化与中国特色的法治(3)

山东:齐鲁文化与中国特色的法治(3)

摘要:以齐鲁文化的精神而论,“德治”“法治”必然是兼容而互补的,其道理早已为贾谊所阐明:“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

“德法”分则两败、合则两利,中国两千多年的相对稳定,就是建构在儒家价值理想与法家工具效能之间的平衡上的

回顾现代世界较为成熟的法治体系,“法治”是道德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统一,也就是高尚的道德理想和基本的治理规则的结合,其中道德理想是永恒的目标,治理规则是追求理想目标的有效工具。就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而言,这种辩证关系在齐鲁文化中已经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思想基础,尽管中国历代统治者个性意志差别巨大,有中兴之主,有亡国之君,但其社会治理成败无不受制于齐鲁文化所揭示的法治德治关系的影响,“德法”分则两败、合则两利。宋代的才子苏东坡曾有诗云:“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就是强调法律在治国养民中的底线作用,这是法治的确定性和功效之所在。但此底线毕竟只备有工具和技巧的意义,它不能自然养成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这是“德治”和“政治人格”的象征,无此,则会大大消解法律规则的社会功效,中国人说“法不责众”、“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就是通俗的印证。反过来讲,法治所蕴含的辩证关系也明显地显露在诸如“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或“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之类的俗语中。其中“天”代表了儒家神圣的价值理想,“法网”代表了法家的工具效能,“天”在“法”之上,是其神圣性和合法性的根据,它们的结合与互补是由它们的“入世”哲学所决定的,因此也逻辑地说明了,中国两千多年相对稳定的制度,是建构在儒家的价值理想和法家的工具效能之间的平衡上的。

过去,由于只是孤立地看待“汉承秦制”、“独尊儒术”、“批儒评法”这些历史表象,似乎儒法完全是对立的。而依赖一个片面的价值理想或法制方略,就能维系一个庞大政治体系垂二千余年而不溃,这在世界历史上是没有根据的。合乎历史和逻辑的解释是,价值理想和法制方略相互补充、统一的“法治”,才能维系社会体制的平衡发展。中国社会治理中比较稳定的“阳儒阴法”传统,以及作为其思想基础的“齐鲁文化”就是明证。就中国制度的传统而言,这种平衡发展就体现在儒法互补方面。它的历史轨迹是,春秋的“齐法家”是“正”,战国的“三晋法家”是“反”,“苛暴秦政”是“反”之极,汉律和“独尊儒术”是“和”。所以,区别春秋时期的“齐法家”和战国时期的“三晋法家”是为了解释暴秦与汉承秦制、独尊儒术之间的矛盾。而发扬“德法合治”传统所体现的社会治理层面的“中国特色”,对于理解“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与“建立现代化法治社会”之间的关系,也是不乏深意的。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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