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治中国——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2)

安徽:法治中国——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2)

摘要:国家如果不能保障其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能促进其全面发展的自由,则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无异于痴人说梦。强化法治,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实现中国梦的应有之义。

法治是民族精神的逻辑体现,是实现中国梦的内在动力

民族精神是一种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巨大规范性的精神力量。实现中国梦,必须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无规矩不成方圆”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中华民族规则意识的朴素表现。这种规则意识,就是法治精神的一种内在表现。作为与法治相对应的精神要素,法治精神要求社会主体培育规则意识,尊重法律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求我们既要把法律规范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的最重要手段,更要将法治作为我们的根本信仰。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其法治必须由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组成,即既构建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又强调法治精神。如果缺失了法治精神这一必备要素,无论法律制度如何完善,整个社会的法治化也只停留在外在强制的初级阶段,无法治现代化可言。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但真正推动公民自觉守法的深层精神动力不是也不应是对惩罚的恐惧,而应是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和信任,坚信其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能给自己带来切实的利益。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唯有人民群众对法律自觉自愿的认同和信仰,才是营造法治氛围的内在动力,才能让一切创新活力充分涌流。

法治是社会良性有序发展的基础,是实现中国梦的必备条件

制度管根本、管长远。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邓小平就曾告诫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与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文革”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公检法被造反派砸烂。就现实而言,个别地方的“打黑”沦为“黑打”,不仅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社会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而且混淆了是非,动摇正常社会发展秩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有目共睹,但社会急剧转型带来的诸多矛盾和冲突,也在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就需要我们健全规章制度,崇尚法治精神,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使全体国民平等享受公共财政的阳光。坚持社会公正,完善法治环境,就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积极回应,就是社会良性有序发展的基础。新中国建设改革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国家富强与民族振兴离不开良性有序的社会基础,而良性有序的社会基础需要法治的维系,如果法治缺失,无论多美好的发展蓝图也会成为空中楼阁。

法治是规范权力运行的手段,是实现中国梦的必要环节

不受规范约束的权力是一切腐败的渊薮。腐败是公权力的丑陋面,是社会肌体上的毒瘤。在追逐中国梦的当下,反腐败成为公众最为关注的话题。与腐败作斗争,一直以来都考验着人类的政治智慧和勇气。治理权力运行,必须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以制度约束权力,权力方能规范运行。人类社会反腐败的实践无外乎两类,即人治方式和法治方式。前者如朱元璋式反腐,陷入越反越腐怪圈;后者则是坚持法治方式,用制度约束权力,在法治框架下反对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与制度化。只有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把权力的制度笼子扎得更紧更密更牢,才能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只有通过这些制度性、法治化举措,才能使腐败无藏身之地,使权力无滥用的可能,从制度上锁定“不能腐”。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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