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的“体制外”运行及其风险控制(5)

网络反腐的“体制外”运行及其风险控制(5)

因此,要从根本上扼制和清除腐败,就应当摒弃“运动式”反腐的策略和思路,而应确立制度反腐的法治化路径,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具而言之,(1)应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按照(对社会)“法不禁止即自由”、(对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框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制度化边界,以权利的“剃刀”对公权力进行同步分割分解,让公权力由大变小,进而扼制公权力腐败的空间和机会。(2)通过深度的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公权力之间的实质性分权机制,使公权力由集中变分散,各部门由“联手”变为制衡,并置于法定的规则程序框架之下,从而尽量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3)在上述纵横两个向度分权制衡的制度框架与机制基础上,克服“运动式”反腐的随机性、选择性、宣示性,强化制度反腐的常态性、机制性、程序性,特别是建立实质性的多元民主决策机制、权责对称平衡机制、岗位职责考评机制、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等,让腐败无处藏身。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效扼制腐败蔓延势头,也才能消减公众对国家反腐的怀疑和“亲手操刀”的欲求,从而在根本上重建国家的反腐公信,进而消解网络反腐的异化、风险和“体制外”狂欢,使反腐步入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轨道。

2.建立官民对接、开放参与的反腐制度和机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基于社会主义的政权属性、制度模式、管理方式和意识形态,形成了党和政府主导一切的运行机制,也在民众心中形成了依靠党、相信政府的思维定式。改革开放后,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民众的主体意识和参与精神不断加强,但是反腐工作因政治性、政策性强而一直由国家主导和控制,民众参与的空间十分有限。而当国家反腐力度跟不上腐败发展的步伐因而不足以满足民众期望、在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又为公众提供广阔、便捷、自由的表达空间的条件下,民众的反腐诉求和参与热情就会被瞬间释放出来,网络反腐中的公众狂欢也就出现了。事实上,惩治腐败并不仅是执政党和政府的重要任务,也需要全民的共同参与和担当,而不能为民众参与反腐提供制度化的常规渠道,恰恰容易导致民众诉求在体制外的溢出甚至喷涌,很容易导致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此建立官民对接、开放参与、多元互动的反腐制度和机制就十分重要而迫切。具体而言:(1)畅通渠道、只“疏”不“堵”。畅通纪检监察、检察、信访等部门的接待受理渠道,建立健全新媒体等便捷有效的检举、揭发途径和方式,对民众诉求和举报只“疏”不“堵”,特别是对设卡截访、“被精神病”、“黑监狱”、“法制培训班”等维稳方式坚决进行查处、平息民怨。2013年9月2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网站己正式开通,12388举报网站的日均访问量迅速增长到16万次,“体制内冷清、体制外火热”的局面大为改观。[38]但这只是迈开了官民对接的第一步,接着还要建立相应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做到对实名举报及重大匿名举报件件有回应,同时让举报人能够在安全的情况下实时追踪了解受理、立案、调查、移送、处理等各个阶段的进程状态,随时可以询问和质疑,并加强对举报人各项权益的切实保护。(2)网络反腐要法治化,但不能转化为变相的压制。对公众反腐应该高度包容而不能有过高的要求,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陷害他人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在网上传播、或者设局敲诈等,就都不应追究法律责任。至于网络反腐中出现的道德沦落和信任流失等风险则应通过健全制度、吸纳并引导公众进行理性参与的民主化、法治化途径来解决,而绝不应通过打压控制方式来震慑,对肆意报复、威胁举报人的行为应当严厉制裁,从而使处于弱势一方的举报人的相关权利和人身安全得到更好的保护。这就要求慎用诽谤、寻衅滋事等刑事和行政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处罚条款,更不能把这些条款转化成控制事态、掩盖真相、甚至报复陷害的借口。事实表明,网络反腐大部分都是属实的,[39]因此,网络反腐法治化只能是对民众参与反腐提供更有力、更可靠的保障,而绝不应是对公民参与反腐的不恰当管控乃至压制。(3)推进法治化决策、强化法治方式施政。众所周知,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力控制不力和人治化的暗箱操作,很多群体性事件中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也恰是源于决策不公开、不民主而导致的权钱交易和权力滥用。因此,遏制腐败的最有效办法还是要正本清源,而正本清源的关键则是建立面向民众的开放参与、协商民主、规则治理的法治化决策机制、程序化法治施政方式,包括政策听证、咨询论证、意见征询、公众旁听、团体(群体)协商、公民质询、政务公开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制度的笼子中操作,从而引入并发挥多元社会力量来加强事先防腐,最大限度地监控权力滥用的多发地带、扼制权力的寻租机会,扩大民众的监督参与空间、增强公共政策的透明性、合法性。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民众参与反腐的积极性和热情,从而建立起官民对接、双向对流、民主参与的反腐制度和机制,将反腐纳入法治轨道并取得更大的实效。

3.提升网络公众的理性精神和参与能力。从当下我国的深化改革趋势来看,公众参与反腐是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腐败能力的必然要求。因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任务,就是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从“统治”走向“治理”的转型,积极探索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双轨并行、良性互动的多元治理机制。反腐无疑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和关键环节,而公众的广泛参与无疑是现实生活中一双双无处不在的监督之眼,这不仅会降低国家的反腐成本和增加腐败分子败露几率,也会增大反腐的动力、压力和威慑力,并促进反腐进程的公开透明,增强国家的反腐公信力,凝聚民心,从而更好地惩处和治理腐败。需要指出的是,网络反腐固然不需要网民有多么崇高的品格、多么善良的动机,包括出于嫉妒、报复、泄愤、内江等,只要检举、揭发的内容是客观的、真实的,就属于网络反腐范畴。然而,这并不等于网络反腐可以采取非理性的方式进行,而恰恰应确立理性参与的精神和能力。(1)对于少数确有主观恶意,肆意诽谤、诬告陷害、“设局”敲诈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应当按照正当司法程序对其予以必要的法律规制。[40](2)网络反腐和民众参与不应背离法治精神,不应把网络反腐变成一种人人可以置身其中的积怨放大、情绪宣泄和娱乐化狂欢,而应是理性的权利诉求和社会监督。(3)网络毕竟是国家反腐的重要平台,我们可以不要求网络反腐有多么高尚的情怀,但如果所有网络反腐都是出于嫉妒、报复、泄愤和内江而出现的,那么这也将是一种制度缺陷和社会悲哀。也就是说,网络反腐还是要有一定的责任担当和正义感,有一种对腐败恶果的足够认识和民族发展的良好期盼,并基于这种正义感和社会责任而参与到网络反腐中来,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可见,提升网络公众的理性精神和参与能力,无疑是防范网络反腐的可能风险和抑制“体制外”狂欢的重要一环。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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