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税收征管、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制定流程控制和定期轮岗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强化“三重一大”事项监督。 强化对行政权力专门监督。完善审计制度,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加强行政监察,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加强财政监督,强化对政府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严肃财经纪律。 积极接受司法监督。做实做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严格执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落实XX市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规定,促进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健全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探索建立公众参与执法监督的机制,推行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
14、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等机制,改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提高答复质量。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点推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领域的重大执法公示。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网络,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区镇村政务(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
四、推进公正司法,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15、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格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16、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推进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等司法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积极配合做好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和资源环境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同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讼行为的惩治力度。推进落实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及时有效打击轻微刑事犯罪。加强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或不行使职权,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办案,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各自对案件的决定权限,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程序和议事规则,强化审判委员会宏观指导职能。完善审判委员会委员参与审理或旁听疑难复杂案件制度。 积极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体系,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机制,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完善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协查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等领域腐败预防和监督工作机制。
17、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及证人保护、证人出庭补助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对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提高社区矫正执法保障能力,加强和落实管理责任。 加大司法案件质量评查力度。政法委员会、人大法工委要强化重点司法案件备案审查工作,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案件内部评查机制,对案件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把关。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18、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探索创新人民群众参与、监督、评判司法的途径和方式,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等司法活动和涉诉信访工作中保障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改进选任方式,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建立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管理系统,保障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经费,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探索建立专家型陪审员参与专业化案件审理、独立主持调解、参与执行等工作机制。扩大公众有序参与旁听评议庭审。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统一上网公开。推行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深化公安机关网上执法告知服务,建立常态化执法回访评价机制。
19、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依法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健全预防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对所有讯问活动、重要取证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加强错案信息发现、预警共享机制和平台建设。定期清理超期审理和超期羁押案件。 加大依法强制执行力度,探索建立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深入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落实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加强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完善诉访分离相关导入衔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和协调配合机制,解决“入口不顺、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的问题。逐步建立以律师为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新机制。 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司法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弱势群体的经济救助力度,进一步规范司法救助资金管理,提高救助对象覆盖面,切实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20、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认真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监督,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和选任管理办法,拓展监督范围,规范监督程序,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公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破除各种潜规则,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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