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2)

为什么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2)

政协如何担当起“专门协商机构”的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在9·21讲话中,已经从宏观上指明了方向,那就是政协要把协商民主“贯穿到履行职能的全过程”。政协的职能,建国初期主要突出“政治协商”,改革开放后先增加了“民主监督”,后又增加了“参政议政”。现行政协章程明文规定,“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政协的三项主要职能。

要担当“专门协商机构”的使命,就要在履行全部职能的全部过程中,始终贯彻协商民主。不仅要在“政治协商”的过程中搞好协商,而且也应当在“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过程中开展好协商民主。所谓“政治协商”,理所当然地离不开协商。现在需要研究探索的是,怎样切切实实地围绕重要政治问题进行协商,提升政治协商的质量、水准。除此之外,还需要研究探索在履行“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全部过程中,如何切切实实地进行不同意见之间的协商。“协商”一定是在不同意见、不同声音、不同主张之间进行的。只有一种意见、一种声音、一种主张,就无须协商、也无法协商。事实是,当今中国,社会利益明显分化。我们说“协商民主”,一个“民”字就包含着诸多不同的阶层、不同的群体。我们说,“代表民意”,“民意”也包含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政策评价。

政协如何才能够尽可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民意,如何才能够尽可能全面准确地进行监督,而不是仅仅代表某一种民意,某一部分人的民意。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界别、委员把社会上各种不同意见收集上来,反映出来,继而在界别内、界别间、委员间开展充分协商,也可围绕政府的某项政策或行为,由政协组织委员和公众代表进行理性的协商、讨论,甚至辩论。任何协商中都应当正确对待“少数、多数”,千万不能简单草率地运用“多数原则”,不可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一定正确,否则,很容易让“民主”、“多数原则”演化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制、压制、剥夺”。“真理有时候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应当尊重少数人,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他们的发言权、申述权。经过审慎协商,理性倾听,少数人的意见有时候会被多数人所认同和接受,此时的多数人意见才较为可靠、合理,容易形成或接近共识。完整地说,民主需要“服从多数,尊重少数”。但充分协商后的“多数原则”,不同于不加协商、简单运用的“多数原则”。由协商民主形成或接近的共识,就能比较全面准确地代表民意。

同理,政协要开展有质量有水准,能全面准确反映民意的参政议政,也应当立基于不同意见之间的充分协商。总之,要强调履行全部职能的全部过程都应贯彻协商民主。这样,政协便能有效担当起“专门协商”的使命。

还有一点,要担当好“专门协商”的使命,有赖于一系列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否则,专门协商难具可持续性与有效性。比如,全国政协的双周专题协商会,就是一项制度平台的创新。又如,政协的大会发言是一项有历史的制度,不仅应当坚持,还应当完善。建议在大会发言中引进不同观点的辩论机制,可以观点交锋。这样政协的大会发言就可以更加充分地体现协商民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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