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3)

为什么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3)

创新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机制

没有动力,事物就会停滞;衰减动力,事物就会缓步。政协委员是政协的主体。政协要担当好“专门协商机构”使命,最后必定落实到政协委员对于协商民主的积极参与上。有一种说法认为,委员大多不是专职的,因此缺乏时间、精力与能力。笔者认为,比时间、精力与能力更重要、更值得关注的,是“动力”,即政协委员参与履职、参与协商的驱动力。政协委员履职能力并不差,有了动力,这种能力就能发挥出来。有了动力,即使履职能力确实不够的,也会通过自觉学习、接受培训、履职实践等途径逐步增强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9·21讲话、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都提出了“改进委员产生机制”、“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的要求。笔者认为,政协委员的推荐需要改进与完善的是,应当在广泛听取本界别意见的基础上推荐委员人选,这些需要深入研究和恰当的制度机制创新。

实现“专门协商机构”与相关制度的对接

政协担当“专门协商机构”的使命以达成或接近共识。那么,这样的协商及其共识如何取得与提升实效?现在的做法,协商结果作为执政党与政府决策参考,依据协商结果开展民主监督。除此之外,还应重视与其他制度间衔接。在我看来,政协应当凭借自身优势参与立法协商,但不是说在政协与人大之间进行立法协商,而是说政协委员围绕人大某项立法所涉及的若干问题开展协商,协商意见建议作为本级地方人大立法参考。

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既不会改变政协属性,又有利于提升政协“专门协商机构”的成效,也有利于提高人大立法的效率与质量,说到底,能更加充分发挥富有特色的中国政治制度的优势。

(作者系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导,上海市政治学会副会长,上海市政协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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