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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如: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坚持从严治党(3)

第二,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

这其实也是党建与改革的关系。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系,是三大战略举措之间的关系。讲全面从严治党不是只讲“严”,更重要的是要研究适应今天新情况的治党之策,把“从严”落到实处。这就要求我们要在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研究一下党的建设改革问题。所以,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中,不仅强调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要改革,还强调要“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

过去,我们不讲党的建设改革,只讲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十二大以后,提出了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有改革创新精神。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党的建设制度也要改革。这两年,党建改革做了很多工作,但和党中央的要求相比,差距还比较大,有许多新情况还需要认真调查研究,通过党建制度包括干部制度改革加以解决。在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问题上,除了要继续深化党建制度改革外,还需要认识到这几年在从严治党过程中,特别是在雷厉风行反腐败过程中,我们党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比如,国有企业改革多年来都很受大家关注,但有些深层次的问题解决起来非常困难。许多问题在这次反腐败的过程中暴露得很充分,这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了过去从来没有过的良好氛围和条件。也就是我常常讲到的,反腐败斗争和发展的关系:一是清除掉了党内集体的一些腐败因素;二是能够密切党群关系,增强党的执政基础;三是为改革扫清了道路。

所以,正确认识和处理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深化改革,并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是非常实际的党建改革的问题。

第三,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包括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其中就有“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严格遵守。为此,一是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的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二是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在这里,遇到的新问题就是党纪与国法的关系。过去,在党纪里有一些关于国家法律的内容,而新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属于国家法律的部分都撤掉,把党纪与法律分开。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党纪与国法关系要怎么处理。王岐山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靠党章党规党纪。‘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党纪严于国法。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底线。党章规定,党员必须自觉遵守纪律、模范遵守法律。全面从严治党,就要抓全党的纪律,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从整体上讲,国法高于党纪。因为,党员也是公民,必须遵守国法。从严厉程度上讲,党纪严于国法。因为,党员不仅是普通公民,更是先进分子,对党员的纪律要求就必须要严于国法。比如,在宴请吃饭时,党员就要厉行节俭。虽然法律上对如何节俭没有规定,但是党员就要遵守党纪条例,不能收礼、铺张。因为党员干部不能在群众中做坏的表率,这就是党纪要严于国法。

因此,在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上,一是要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是为了以党员干部的模范行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二是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氛围中加强对执政党的全面监督,增强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责任编辑:张一博校对:田甜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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