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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有主张、有定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

宣讲家网:刚才您提到,依法治国并不是一个新提法,早在1999年就已入宪,而入宪就说明社会对法治已达成基本共识。那么,为什么十八届四中全会还要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呢?

张劲: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社会对法治形成基本共识并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并不等于依法治国的实现。按照宪法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总纲的表述其实是确立了依法治国的目标和方向,但是法治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中国的法治化程度也是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我们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其实,我们也毋庸讳言,虽然依法治国入宪,但我们的法治状况还有很多方面不尽如人意。比如,时有发生的冤假错案动摇了公众对司法的信赖,这也是上访不绝于途的重要根源。所以,我们还需要从源头上、在根本上完善法治来解决错案问题。再比如,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政绩,或出现官商勾结的野蛮拆迁,使得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不能在法律和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不可能有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还有,官员腐败问题较为严重,甚至一些地方发生塌方式腐败,这样的权力失控将直接动摇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如何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就是今天中国非常急迫的问题。

当然,问题还很多,像分配不公导致的社会差别加大;司法不同程度的出现地方化;公民的法治教育和信仰体系尚未建成,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全面诊断的基础上,整体、系统、协调地推进法治。如果说我们今天已经从“法治好,还是人治好”的论争中走出来,说明已经找准了正确的方向,那么以后更需要的是什么?行动的力量!所以,中国的法治当然需要“全面推进”。

有主张、有定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

宣讲家网:法治是世界各国走向治理方式现代化的一般规律。在今天,厉行法治不仅是世界共识也是当代中国的普遍共识。但是,法治并不存在单一范式,不同国家的法治模式和道路也不尽相同。我们坚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我们的法治要“有主张、有定力”。您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

张劲:“有主张、有定力”,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讲到法治的中国特色,我想强调一点,坚持中国特色并不是坚持一种“中国例外论”。中国特色不是为特而特,不是特立独行。这实际上涉及哲学的一个基本原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问题。

法治的普遍性是指各国法治具有“同一性”的一面,人类具有某些共同的价值追求,比如维护公平正义、维护个人尊严等。这些普遍性价值不应该由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文化传统不同、国家发展目标不同而被否定。所以,坚持法治的中国特色,不是要拒绝世界各国有益的法治经验。改革开放是中国不可逆的进程,我们要用开放的胸怀去汲取世界的法治文明成果。十八大报告提出“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借鉴国外法治建设有益经验”,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等,都在表明中国和世界的法治普遍性共识在增加,中国法治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放。

当然,我还是要重点说明我们为什么要坚持中国特色。我们都知道,发展要因地制宜,教育要因材施教,甚至人的性情也是因人而异。同样的道理,法治也不存在单一的标准和路径。正是因为历史传统、社会条件、国家发展目标等背景和条件的不同决定了法治的特殊性。实际上,并不只是中国,每一个国家的法治都有自身的特色。比如,英国是世界上少有的不成文宪法国家,有大量不成文的宪法惯例和传统,这就是英国法治的一个特色。英国学者边沁曾试图仿照欧陆国家推进法典化、成文化,虽然也取得一定影响,但最终英国也没能成为一个成文宪法国家。所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我国国家治理体系需要改进和完善,但怎么改、怎么完善,我们要有主张、有定力。”我觉得,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内生性演化”这个词非常值得我们重视。一个国家的法治道路,“内生性”要素是决定性的,而绝不可能是“外源性”的借鉴和移植,这对于中国这样具有几千年历史,具有庞大疆域和人口的文明型国家来说,尤其如此。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凌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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