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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有主张、有定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5)

宣讲家网: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要重视传统来实现“观俗立法”,但也不能“墨守成规”,我们的法治要立足于当今中国实际?您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如何遵循“从中国实际出发”?

张劲:传统非常重要,尊重传统才能实现“观俗立法”,但重视传统不是我们固步自封、因循守旧的理由,而是强调本国传统的不可割裂性质,反对盲目地域外法律移植及其导致的“橘生淮北为枳”结果。我们之所以重视传统最终还是要服务于今天的法治实践,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中之重,是面对中国现实的国情,从中国现实的需要出发去思考、去谋划。这也是我想要谈的第二个方面:法治要面向中国现实。这个方面,如果用两个关键词来概括的话,就是“察国事本”和“问题导向”。

法国学者迪尔凯姆说:“一切比较重要的社会过程的最初起源,应该到社会内部环境的构成中去寻找。” 所以,推进中国法治,我们要做的第一步就是“察国事本”,就是对中国法治的“社会内部环境构成”有足够的了解和体认。中医看病,总归需要建立在对病人“望闻问切”的基础上,西医诊疗也离不开化验、听诊等必要准备。国家治理和医生看病的道理是一样的,虽然都遵循一些一般规律,但也绝不能无视个体差异。所以,离开了“察国事本”的法治就是病急乱投医。说到“察国”,我认为,宪法序言表述的“我们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我们最大的法治国情。我们的立法技术和水平、法治人才储备、公众法治信仰,都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关,因此,要务实推进,但不能太过理想化,从而失去对中国法治的信心。同时,也不要动辄去和西方比较,各自的起点和社会背景差别很大,法治不像GDP指数那样可以轻易去比较。说到“事本”,就像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就是思考中国法治不可动摇的“国本”。总之,“察国事本”是帮助我们立定中国法治的前提,帮助我们把握中国法治的方向。

如果说“察国事本”是前提和方向,那么“问题导向”就是基本路径和方法。归根到底,国情不同,法治的问题就不同,其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自然也就不同。只有坚持“问题导向”,中国法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展开才能取得实效。说到底,这还是一个我们非常熟悉的“理论和实践的关系”问题。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显著特征,实践观点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带有“元理论”性质的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出,“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实践是理论的基础,是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实践对理论起决定作用,理论必须与实践紧密结合,理论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为实践服务,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因此,讨论法治不能是概念化空谈,更不能是理想化描摹,而必须是对社会实践活动的反映、抽象和概括。“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任何天才的理论家都不可能对社会生活洞察无遗,脱离社会实践的理论带有不可避免的主观性。所以,推进中国法治,一定要立足生动、鲜活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找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立基于中国社会条件、环境和结构的发生学追问。这样法治变革的每一项措施才能有针对性地推出,才能真正有助于解决中国法治运行中的病灶。比如,对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是世界性的创举,是没有先例可循的,我们只能根据实践中发生的“问题”去寻求制度的不断完善。再比如,当下中国处于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这“三期叠加”的新形势,这些独特问题背景不是今天的西方法治理论所需要面对的,是属于我国自己的问题。我国法治就是要针对这些问题去务实推进,去寻求妥帖地解决方案,而不是空谈理念。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凌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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