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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有主张、有定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3)

宣讲家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法治要“有主张、有定力”,这个说法是否具有某种针对性。也就是说,是不是某些法治观念或某种法治道路对中国法治的“定力”构成了干扰甚至一定程度的支配,您如何看这个问题?

张劲:我个人理解,“有主张、有定力”是有针对性的,这种干扰和支配也确实存在,主要来自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法治。不能否认,西方文明对世界法治有较大贡献,也为中国提供了某些借鉴和参考。但是,中国的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中国是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是一个地区间发展很不均衡的国家,是一个人口和疆域都极其庞大的国家,是自身文明和传统极其悠久和坚固的国家。这样的国家如何建设现代法治文明,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现成的范例或标本让我们去按图索骥、演绎成章。西方法治即使在一定程度上是成功的,也未见得总是“适合”中国,这就好比,旗袍是美的,但是穿在孕妇身上就是一种束缚。我想,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有主张、有定力”的一个原因。

要看到,近代以来乃至当今,中国的法治确实呈现出一种趋势,有学者称其为“追仿型法治”,即过去乃至今天,我国社会中始终存在着一种依恋和崇尚西方法治模式的思维偏向。这种“西方法治模式”,并不是一个单一、确定的实体形态,也不是某一具体的西方国家的特定实践,它更主要是人们对其所接受的有关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各种信息,进行理想化的提炼、筛选甚而推测后所形成的某种总体印象。也就是说,我们头脑中的“西方法治”并不是特定历史时空维度下的“西方法治”,不是转型期的“西方法治”,也不是法治并不十分成功的意大利法治、罗马尼亚法治、希腊法治,而是英美法治。概言之,这种“西方法治”,其实是经过优选、定型的法治印象。于是,在随后的“中”“西”比较中,我们忽略了发展阶段的差异,以西方法治几百年发展的“完成时”来比对中国法治几十年发展的“进行时”;我们忽略了路径差异,以己之短丈量英美之长;我们习惯于称道英美法治的成功,而并不去追问那些借鉴英美法治的国家,如一些拉美国家、亚洲国家的法治为什么不甚成功。所以,我们要对“追仿型法治”进行深刻反思,这种反思不是让我们对西方法治文明转过身去,更不是什么“敌人赞成的我们就反对”,而是要保持以我为主的清醒,中国决不能成为西方法治的亦步亦趋的尾随者。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认为中国法治必须坚持“中国主体性立场”。所谓“中国主体性立场”,就是指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面向中国”。如何“面向中国”?首先,“面向中国”就是面向过去,中国法治道路必须理性审视自身的法治传统。今人可以按己意褒贬,但不可能对自己的传统转过身去,法治传统有精华,有糟粕,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就像日本学者沟口雄三说的,“一个全面否定或者全面肯定自己历史的、无法将自身相对化的人,也不可能客观地、相对地来看待他者”。其次,“面向中国”最重要的是面向现实,需要我们立足中国国情、关注中国现实法治实践,而不是热衷于舶来的西方概念和话语。中国法治理论研究需要对中国社会实践有深切体认和洞察,中国法治推进的步骤和方法必须建立在对“国情”“国本”的足够了解基础上,需要我们的目光由“外”及“内”。再次,“面向中国”就是面向未来,中国的法治要服从国家未来发展目标,要能够和世界对话,“中国特色”不是要让中国成为“世界的孤岛”,而是要最终让“我们”的法治话语成为对“世界的贡献”。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凌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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