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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有主张、有定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4)

历史、现实、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三个面向”

宣讲家网:刚才您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应该坚持“中国主体性立场”,就是要面向中国。而面向中国,就要面向过去,从传统中汲取法治的本土资源;就要面向现实,立足中国的国情和法治实践来思考;就要向未来敞开,让中国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成为世界性的贡献,为世界法治文明提供来自中国的知识增量。我想,这是您思考中国法治的三个基本维度,您能不能具体解释下这三个维度?

张劲:中国的法治当然不能拒绝“以世界为方法”,但最终要“以中国为目的”。所以,我们的法治必然是面向中国的法治。面向中国,就需要对自己的过去有审慎的判断,对自己的现在有理性的认知,对自己的未来有清楚的目标。

我所说的中国法治的“三个面向”,第一个就是面向过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国家和社会,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中国的今天是从中国的昨天和前天发展而来的。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钱穆先生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 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持久延续、留存的。几千年的历史积淀会深刻影响中国政治制度的安排,会深刻影响中国人的思维逻辑、行为方式。所以,思考中国法治,传统是绕不过去,也是无法割裂的。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对法国大革命也有类似的洞察,他写道,“1789年,法国人以任何人民所从未尝试的最大努力,将自己的命运断为两截,把过去与将来用一道鸿沟隔开。为此,他们百般警惕,唯恐把过去的东西带进他们的新天地”,然而,“他们在不知不觉中从旧制度继承了大部分感情、习惯、思想,他们甚至是依靠这一切领导了这场摧毁旧制度的大革命”。这些都说明,历史是有延续性的,传统也经常表现出相当的韧性。

过去,我们多少受了一些“先进-落后二元范式”的支配,凡是西方的就是先进的,凡是中国传统的就是落后的。实际上,中国法治文化传统或者说“中华法系”中有很多优秀的基因。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张晋藩先生就认为,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具有重理性思维,求实务实的法律传统;重以德化民,德主刑辅的法律传统;重民为邦本,人本主义的法律传统;重以法治国,“法为治具”的法律传统;重伦常关系,孝亲亲伦的法律传统;重敦诚守信,赏信罚必的法律传统;重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的法律传统;重立法以时,代有兴革的法律传统;重社会和谐,调解息争的法律传统;重情法两平,法理情贯通的法律传统,等等。这些传统中不乏超越时空的普遍性价值,经过现代阐释,去芜存菁,完全可以和现代法治精神有机契合。

再比如,儒家学说是传统中国的主流价值观,他们主张一个社会应该要有许多不同性质的规范协同运作来维持秩序。在这些规范里,他们特别列出了道德、礼仪、法律和政令四类。儒家对社会秩序维持的“整体性”思考值得我们借鉴,也是对“法律万能”的反思。当然,儒家的秩序观、公平正义观都建立在“名”“分”的基础上,强调各安其分,这种“差序格局”是对法律平等性原则的背离。或许,儒家的这方面欠缺恰恰可以被主张“壹刑”“壹赏”的法家所弥补。《商君书·赏刑篇》里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诚然,法家缺乏对权力控制的制度安排,把法治建立在“圣虑高远”的明君之治基础上,这本身并不可靠;法家为求功利主义的实效而欠缺了人权精神,不免严刑峻法之虞;法家把人视为国家机器上有效运转的部件而欠缺了人的目的性对待,凡此种种,都值得我们深切反思。不过,法家的这些缺陷恰好凸显了道家主张的独特价值。道家思想体现了法治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深切关怀,也就是人们珍惜自己的自由和尊严,强调自由和尊严比财富和势位更重要,人们不可贪得财富和势位而出卖自己的自由和尊严。

当我们孤立地审视儒、法、道任何一家学说,他们都不能尽合现代法治之要义,但今人如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自然会发现中华法治传统的别开生面。这并非选择性截取,其实历史之于我们,本就应该是“立足于现在来回顾,甚至于关照未来进行回复”。历史既有兴替,制度当也有变革。所以,我们要按鲁迅先生所说,有“占有”,也要有“挑选”,“要运用脑髓,放开眼光,自己来拿”。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凌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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