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理论新视野】李晓安: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新要求(8)

——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

摘要:党的十九大确立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这个新时代我党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怎样的目标要求?本期节目,宣讲家网请来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晓安教授来为我们解答这一问题。

宣讲家网:公正司法是全国人民都很关注的问题,怎样才能让老百姓感受到正义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   

李晓安:十九大报告特别强调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前些年出现的不少冤假错案,使人们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了怀疑,因此建设法治社会、公正司法是必须加强的应有之义。我国在多年前就为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加大司法公正力度作出了尝试和努力,特别是2013年以来,国家启动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力图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实现司法权最大限度的独立行使。通过责任明晰化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约束法官的权力,保障司法廉洁和公正性;通过正规化的建设实现司法的职业化、专业化,提升司法质量和公信力。为此推行的制度有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阳光司法机制(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最有效的防腐剂)以及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等。

为了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我们特别尝试了一个新的制度——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在深圳设立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在沈阳设立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并对巡回法庭受理案件范围及暂由最高法院本部审理的案件类型,巡回法庭法官的选派、办案责任制、廉政监督员的设置做出规定。因为该项制度属于新生事物,实施时间较短,其作用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评估。

为了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推行了立案登记制。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提出,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立案登记制。2015年,《民诉法解释》确立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确实能够解决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但也会带来一些新问题。该制度推出后,2015年全国法院共新收案件1766万件,同比上涨22.8%,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权和不具可诉性案件增多。举一个滥用诉权的例子,比如电视剧里的演员对着镜头瞪了一眼,观众就认为是一种侮辱行为,把这名演员告上法庭,如果完全不加审查,这个荒唐的案件就需要立案调查。因此,立案难究竟难在何处?难到何种程度?立案环节究竟存在什么问题?采用何种解决方式更适合中国国情?这些问题还需要仔细思考,以寻求解决之道。

在建设方面,司法体制改革推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其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已在我国实行多年并日趋完善,在此就不多做赘述了,我们主要讲解人民监督员制度。

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法院实行的不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院实行的审查制度。自2003年始,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十余个省市首次开展试点以来,经历了先期试点、逐步推广、深化改革三个阶段。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总结人民监督制度试点经验,研究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明确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监督范围和程序”。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在检察系统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人民监督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工作意见》。2015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从历年推出的相关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人民监督员制度受到了从检察系统到中共中央深改小组的高度重视。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叶其英 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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