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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飞:借助互联网平台专业优势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2)

二、互联网平台治理六大内容日渐凸显

(一)海量商事主体经营行为治理

规范商事主体经营行为是市场监管必须面临的重要议题。但是,在互联网平台经济时代,经营主体的海量化、个体化,竞争行为的线上化、分散化,都对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在传统电子商务领域的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售后服务等方面问题突出。据国家工商总局数据,2017年前三季度共查处侵权假冒、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网络交易违法案件1.2万件,同比增长124.7%,案件量为近五年之最。另一方面,在新兴“互联网+”领域,不规范经营问题频现。如媒体多次曝光网络订餐平台在资质审核方面不严格,存在入驻商家无证经营、无实名登记、卫生条件差、食材无保障等问题,各地工商局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调查执法,但类似问题仍层出不穷。再如,蓬勃发展的网贷平台成为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问题的重灾区,影响范围广的如“e租宝”案件。这就要求在互联网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明确平台在经营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平台如何对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建立健全审核、监管、评价机制,以避免对平台用户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健康安全等造成潜在影响或威胁,是当下推动新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也是对平台治理提出的重大挑战。

(二)自媒体时代的信息内容治理

随着社交平台蓬勃发展,信息发布主体更加多元化、分散化,自媒体传播以其自由、便捷、迅速等特点,为人们提供了更为丰富的信息传播渠道和思想表达空间,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自媒体平台参与到网络传播过程中,“人人即媒体”成为一种趋势。

与此同时,自媒体平台存在的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内容也日益增多,如谣言、恐怖主义信息、低俗内容等。此外,各种违法犯罪的信息借着自媒体平台加速扩散,如以抢红包等方式进行网络赌博,打着所谓的“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网络传销活动,如何监管自媒体平台并进而发挥其作用,是互联网平台治理的一个重要议题,既需要监管部门提升治理能力,也需要落实平台责任,督促平台承担相应的治理职责。

(三)平台垄断与竞争行为的治理

互联网平台经济是一种具有很强网络效应的经济模式,往往表现出“赢者通吃”的市场格局,如阿里巴巴在电子商务领域、腾讯在社交网络领域、百度在搜索引擎领域等,都取得绝对主导的市场地位,从而引发社会各界关于互联网平台垄断的忧虑。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领域频频发生的合并事件,如美团与大众点评、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携程与去哪儿、58同城与赶集网、百度外卖与饿了么等。如何重新认识和合理规制互联网平台经济的“一家独大”现象,是平台治理面临的重要议题。

(四)数据安全及合规利用的治理

近年来,随着数据量的指数级增长以及以数据为核心的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创新,数据管理能力和安全利用问题不断引发人们思考。一方面,传统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已无法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要求,海量数据收集对用户形成全面追踪,深度挖掘使用户隐私的暴露风险大大增加,数据泄露事件频发,如亚马逊数据库医疗数据遭泄露。另一方面,数据流动风险难以有效控制,如企业可能面临境外属地执法部门强制披露数据的情况,从而提升了数据泄露风险。因此,规范数据流转过程,建立有效风险规避机制,既是对平台上数据的所有者负责,也有利于保障数据使用者权益。

(五)自然人主体的税收征管治理

随着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快速崛起,与此相伴随的税收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据统计,与实体店相比,自然人商家2016年少缴税600亿元,预计2018年少缴税数额可能会超过1000亿元,造成电子商务与实体店的税负不公平。

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都是当下正在蓬勃兴起的“互联网+”新业态,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主力军,自然人主体广泛参与经济活动对激发经济活力、促进就业和收入增长等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兼顾线上与线下、效率与公平,在支持新兴产业的同时,更好体现行业公平,营造公平的税制环境是互联网平台治理应充分考虑的问题。

(六)平台型就业的劳动关系治理

作为平台经济的典型业态,共享经济的快速崛起正在深刻改变传统就业模式,由于进入门槛低、工作时间灵活等特点,共享经济吸引了大量个体参与,正在形成庞大的新型劳动者群体。然而,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个体与平台之间并不是传统的劳动雇佣关系,而是处于自由职业状态。这种新的就业模式,也引发了在增加劳动者工作自由和收入的同时如何保障自由劳动者权益的新挑战。

三、我国互联网平台治理取得积极成效

(一)有利于平台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初步形成

为推动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监管部门一方面通过现有法律法规对各方责任与义务进行初步明确,另一方面在出台新政策和监管实践中大力营造宽松的制度环境。

第一,平台责任的主要方向基本明确。具体而言,民事责任方面,《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相关平台在提供的服务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等合法权益时承担单独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存在平台上用户上传或发布的内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平台上用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或其他经营者权益等行为的,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刑事责任方面,平台违反法定义务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修正案的规定追究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如果违反法定义务,平台作为行政相对人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税收环境利于纳税人和小微企业。例如,纳税人方面,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方面,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第三,创新和竞争环境较为宽松。政府对互联网平台、“互联网+”新兴业态保持包容审慎的态度,对互联网行业中发生的各类竞争热点事件密切跟踪关注,尽量用市场规律解决问题,在确实侵害到用户权益等情况下果断介入。例如,2011年淘宝店家因保证金新规围攻淘宝,商务部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市场准入退出制度,推动平台规则制定;2012年360诉腾讯垄断案件,引得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搭售、捆绑等优势传导行为,工信部由此出台《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另一方面,在网约车补贴战、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美团和大众点评并购等一系列事件中,相关部门基本都采取了不过度干预市场行为的态度。

(二)政府管理的协同机制与手段建设逐步完善

第一,部门协同政企联动的治理模式初步建立。一方面,多部门针对融合业务齐抓共管,如交通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另一方面,探索政企合作新模式,如腾讯联合反电信网络诈骗产业发布“守护者计划”,利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和云存储能力,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网络黑产打击行动,2017年上半年,协助各地公安机关破获网络案件共计104件,抓获人员2462人。

第二,平台企业的主体义务逐步明确。首先,要求平台加强规则制定,履行秩序维护和内容管理义务。如商务部2014年出台《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对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的规则制定、修改、实施提出了规范要求。

其次,要求平台落实用户资质核验义务。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在平台上提供互联网新闻服务的用户应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平台应对该类用户资质进行核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公众号对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有管理义务,管理不当者,平台应当依据用户协议限制或取消其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功能。

再次,要求平台加强用户网络真实身份信息管理。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平台应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第三,信用体系应用不断加强。近年来,我国在公共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积极探索。一方面,整合各行业信用系统资源,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如依托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发改委、人民银行等40多个部委协同合作,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通过信用机制约束平台和用户的行为。另一方面,加强互联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如工信部已建成企业主体信息库和违法不良记录信息库,在此基础上正加紧研究推出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灰名单)和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黑名单)机制。同时,信息通信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已经正式启用,今后将逐步完善以“两库”“两单”为基础的信息通信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责任编辑:吴自强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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