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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飞:借助互联网平台专业优势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3)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自治意识与能力显著提高

第一,平台规则制定和用户管理逐步完善。一方面,加强平台秩序维护。如淘宝网推出了《淘宝规则》,内容覆盖用户从注册到经营、交易到评价的全部过程,此外,淘宝网还制定了行业市场规则、营销活动规则以及临时公告等100多项具体规则,对维护淘宝网正常经营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内容管理。如微信平台在《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等规范中列举了十余项违规内容类别及具体违规内容,进一步加强了对平台内容的规范和管理。

第二,平台自身能力不断提升。一方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京东设立了1000万的退换货保证金,当第三方卖家在一定时间内不回应消费者退换货要求时,将启用保证金先行退还消费者相应货款。另一方面,加强安全防控和个人信息保护。如微信设立了微信安全中心,向用户普及安全防护知识,设置账号冻结、解冻等安全工具,此外还建立了用户投诉维权机制,对用户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四)企业联盟与行业组织的桥梁作用日益增强

第一,企业联盟成为行业协同共治的重要形式。一方面,通过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企业行为。如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发布了《外卖配送服务规范》,规定了外卖配送的服务机构要求、服务人员、服务流程、异常情况处理、服务质量控制和服务质量持续改进等方面内容;滴滴出行、36氪、饿了么、e袋洗、小猪、优酷土豆等41家分享经济企业共同签署了《中国互联网分享经济服务自律公约》,共7章、32条,倡导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主创新、优化服务4项原则,包括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保护用户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平台从业者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保护平台从业者信息安全等内容。另一方面,建立行业内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与蚂蚁金服、京东金融、陆金所、网信集团等17家会员单位集中签署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协议》,通过“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降低资金风险。

第二,行业组织成为政府、平台与用户的协调平台。如中国互联网协会受工信部委托设立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利用电话、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多种渠道受理网络举报,建立网络曝光台,协助相关部门处置不良APP和网站、垃圾短信。仅2017年7月,12321举报中心就接到手机应用软件举报77428件次,涉及平台应用23592个,联合百家应用商店下架处置恶意移动应用458款。

(五)社会监管与公众参与的约束效应愈发显现

第一,媒体监督力度加大。如2016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饿了么无证经营”“车易拍竞价欺诈”“淘宝大众恶意刷单”等问题,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及时约谈处置相关涉事平台企业,及时遏制了行业环境进一步恶化的态势。

第二,用户消费维权意识增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用户的法治观念与维权意识大大提升,在权益受侵害时主动寻求相应维权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公共事件的舆论效应呈现。如魏则西事件、徐玉玉事件等,暴露出了一些监管盲区和漏洞,加速了相关行业的改革步伐。

四、努力构建互联网平台治理新体系

(一)着力增强互联网平台治理的思维理念

从总体发展考虑,互联网平台治理应着力于提升治理思维理念,优化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充分激发互联网平台经济活力,促进“互联网+”应用创新,积极培育新兴业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应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作用,维护用户权益,确保个人信息、数据、意识形态等安全。具体而言,互联网平台治理需要坚持三大基本原则:一是政府和企业协同治理,二是线上和线下同步治理,三是立法和技术并重治理。

互联网平台经济是一个复杂生态系统,其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依靠政府监管或企业自律,应在政府监管下充分发挥企业自主能动作用,开展政企协同治理。互联网平台经济的问题不仅体现在线上,更多的是线下问题向线上的延伸或转化,必须坚持线上线下统一规范、同步治理。既要根据平台经济发展趋势,加快互联网立法建设依法监管,同时又要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开展科学监管,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

(二)着力完善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制度环境

第一,对关键性领域应尽快出台专门性法律。如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现有政策大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相对分散,权威性不足,亟需专门立法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对于电子商务而言,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主体利益,亟需出台电子商务法。

第二,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出台新的监管政策。由于法律的出台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相对而言,行业管理政策的制定则周期更短、灵活性更强,行业管理部门应提高政策的时效性,及时回应市场发展需求。

第三,应避免用旧思路管理新业态。互联网平台经济具有与非平台经济不同的特性,应该以促进发展为指引,制定出适应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管理政策。

第四,尽快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责任义务。针对不同类型的平台,区别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平台的权责,减少平台应承担责任大小的随意性,同时,避免赋予平台过多的责任,以充分释放平台经济的活力。

(三)着力搭建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协同机制

第一,加强政府内部的协同。许多互联网平台经济业态的发展具有跨界融合性与跨区域性,这意味某一业态的发展可能会涉及多个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多个地域。因此,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跨部门、跨地区协同机制,加强数据开放与共享,提升治理效率。

第二,加强政府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协同。优化“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户”与政府管用户的双重管理模式。

第三,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治理。首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构建政府与平台之间的沟通渠道,制定实施行业规范与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其次,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平台治理中。

(四)着力提升互联网平台治理的手段建设

第一,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应将以往重事前审批为主的监管方式,积极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注重“管主体”转变为注重“管行为”,不断降低事前准入门槛,充分运用技术手段、信用管理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治理能力。应充分利用多种技术手段对典型平台的突出问题,如交易类平台的假货问题、信息内容类平台的网络谣言等问题,进行精准高效管理。对于交易类平台,应加强对平台信息的采集与分析,推动实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对黑灰产业链进行溯源打击,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信息内容类平台,应提高对网络谣言源头与流向的识别能力,并及时进行辟谣。

第三,完善多层级信用体系,对各主体行为进行高效约束。互联网平台上存在海量主体,信用体系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精准管理方式,是互联网平台治理的重要抓手。大家在淘宝上买东西都会先看看评价,然后看看淘宝店铺的评分,这实际上就是用信用的方式来识别优质产品、优质店铺。同时,建立各平台间的守信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的机制,通过加强各平台之间的信用合作,建立类似“行业信用库”的信用记录库,提高个体失信成本,共同促进业态的健康发展。

(五)着力发挥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主体作用

第一,鼓励企业在平台责任边界内,制定更加合理的内生规则。平台企业应制定更加公平、清晰、透明的规则,明确平台生态下的各类主体的基本行为底线,利用协议、合同、信用管理等方式,保证规则的履行效果。

第二,鼓励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手段建设。平台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实施,如身份核验制度、行为日志留存管理制度、数据管理制度、服务和产品质量保障制度、用户投诉处理制度、信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防护制度等。同时,平台企业应提升技术手段及应用能力,支撑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行业规则制定,履行更多社会责任。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规则制定、手段建设等方面已经积累了许多成熟经验,应鼓励这些企业主动参与行业标准或规则的制定,将经验中可复制和可推广的内容转化为行业内的普遍性标准规范,推动整个行业自律自治。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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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自强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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