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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娟:向侵权行为说“不”——政协委员讲民法典(4)

六、关于好意同乘,民法典有何规定

什么是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让他人免费搭乘顺风车。好意同乘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非营运机动车。其二,无偿性,好意同乘是无偿搭乘行为。现在有些小区的邻居之间因为工作地点比较相近,就一块儿拼车,各方都会出一点费用,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好意同乘。其三,要经驾驶人同意,如果没有经过同意而搭乘,也不构成好意同乘。

在好意同乘时,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搭乘人损害,怎么办?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我国法律对于好意同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基于公序良俗、人性司法等价值考量。现在,民法典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规定就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减轻了善意共乘人的责任,也倡导助人为乐的新风尚,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更加深入人心。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天下午,老张要去幼儿园接孩子,走到小区门口时碰到了同住小区的开车去幼儿园接外孙的老李。老李看到老张之后,主动邀请老张搭乘,一同前往幼儿园接孩子,老张也毫不犹豫地上了车,这时在一个十字路口处,老李驾驶的私家车因为闯红灯和赵某驾驶的私家车相撞,老张在事故中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老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赵某负有次要责任,老张没有责任。后来老张就把老李起诉到法院,主张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老李驾车搭载老张是好意搭载,因此减轻了老李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就是好意同乘下善意人的责任减轻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七、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有何规定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应用,以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的行踪、喜好等都在大数据的分析和掌握之中,因此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就有民法典应为“数字时代的民法典”的相关呼吁。这种呼吁不仅是对民法典应体现时代要求的期望,更是对民法典具有前瞻性的一种期许。民法典在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确实体现了对数字技术发展的部分回应。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通过对隐私权保护的禁止性行为的列举规定,明确了隐私权保护的典型场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这些都是对隐私权的侵犯。这也是引导人工智能的合规发展,实现技术向善。

再比如针对医疗数据,民法典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以及对此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并且不再要求具备造成患者损害这一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了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敏感信息领域持增强保护态度。

责任编辑:张一博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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