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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娟:向侵权行为说“不”——政协委员讲民法典(5)

八、关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民法典有何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就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的问题来看,这里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进而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不仅给被顶替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同时也造成其财产损失。被顶替者原本可以接受更好的教育,毕业后有更加稳定的收入,但他的人生却被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的人偷走了。虽然假学历可以注销,但真人生却无法重启,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的行为让侵权人得利,这些人获得了稳定的、体面的工作,却直接改写了被侵权人的人生,而不少被侵权人则只能以在家务农或打工为生。

在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的案件中,针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的问责,并不能完全弥补被侵权人所受到的伤害,因而在上述问责之外,还应该有民事责任的追究,被冒名人有权请求赔偿。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就会出现一种情况,被侵权人能够举证的所受损失实际上小于侵权人所获利益,这时被侵权人的利益是无法得到完整保障的,侵权人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尤其是也不利于剥夺侵权人的获利。民法典对此规定的好处在于它便于被侵权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赔偿方案,按照最高标准进行索赔,进一步保障了被侵权人权益。

九、关于网络侵权,民法典有何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日常行为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对此,民法典格外注重对网络延伸出来的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对网络侵权处理机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有一个新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民法典的这一安排就是权利的合理配置,保证了表达的自由。

民法典还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就是防止恶意投诉,并且通过这种恶意投诉进行不正当竞争。

通过以上分享,可以看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既关乎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也体现了风险社会下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民生无小事,事事总关情,这也成为民法典的立法表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民法典作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律,需要被全社会认真对待和遵守,在实施中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必将对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带来更加深远、更加积极、更加全面的影响,特别是为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未经许可,不得印刷、出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张一博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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