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成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成提出了明确而全面的要求。在法律规范体系方面,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在重点领域,加快推进国家治理急需、人民美好生活必需的重要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着眼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针对社会治理现代化需求,完善公共安全保障、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新兴领域,随着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及时加强相关立法研究与制定。在涉外领域,适应国际形势变化,补齐涉外立法短板,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法律法规,维护我国海外利益安全。
在法治实施体系方面,要求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同时,优化执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在法治监督体系方面,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在法治保障体系方面,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五、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一)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指导作用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立法活动中居于无可替代的核心指导地位。从立法原则来看,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等,为所有立法活动提供了根本性的价值指引。立法机关在制定各类法律法规时,必须以这些原则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所制定的法律符合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在立法权限划分上,宪法清晰界定了不同立法主体的权限范围。这种明确的立法权限划分,以宪法为依据构建起了层次分明、协调统一的立法体制,避免了立法权的无序行使和冲突,保障了立法活动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宪法还为立法内容提供了根本性依据。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和规范都源于宪法的规定或授权,比如我国的选举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等重要内容。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确保了整个法律体系在核心价值和基本制度上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使得各层级、各领域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为国家治理提供全面、系统、协调的法律支撑。
(二)宪法在执法、司法和守法中的核心地位
在执法环节,宪法是执法活动的根本准则。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限,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财产权、平等权等,是执法活动中不可逾越的底线。任何执法行为都应当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同时,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执法机关的职能定位,使其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宪法在司法活动中同样具有核心地位。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宪法为根本依据,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宪法所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保障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宪法中的平等原则、法治原则等,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对全体公民和社会组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普遍的约束力。全体公民和社会组织都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如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等,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同时,宪法所倡导的法治精神、社会公德等,也引导着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行为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只有当全体社会成员都将宪法作为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
(三)宪法在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中的关键价值
在法律监督领域,宪法发挥着关键的价值引领和制度支撑作用。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监督体制,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等。这种基于宪法的监督体制,构建起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监督体系,确保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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