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保障空白
土地法没制订宅基地补偿标准;地方政府参照城市拆迁只补房不补地,村民不满
城中村改造时,更多的流血事件往往发生在对宅基地的征收。北京的王再英是为了阻止开发公司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而被打死。
宅基地相对于耕地更具有一种私人权利的意味。在中国传统中,每个成家的男性村民都有权利从村集体获得一处宅基地。村民的观念里,宅基地被视为一项私人财产,是可以继承的。
虽然现有土地制度对宅基地的转让采取严厉限制,只能向本集体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转让,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
但在中国乡村早已形成这样的惯例:若老人去世,已获得城镇户口的子女可以继承该宅基地。
而现有的土地制度中,对宅基地的征收基本没有规定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这是土地法中唯一能与宅基地补偿有关的条款。而这里所补偿的也不是宅基地的地价,而是地面附着物,即房屋。
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对于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方式各一。扬州有地方实行的是“拆一补二”;富裕的深圳,在拆除渔民村时实行“拆一补四”。
既便如此,钉子户仍屡见不鲜。这里不排除人性中固有的贪婪。但是,钉子户们提出的问题也具有现实意义,“只补房屋不补地价的补偿方式是否合理?”
尤其是那些在城中的“村民”,他们愈来愈清晰地意识到,自己拥有的不仅是地面上那些房屋,还有那些宅基地。
山东聊城在陈庄村推行新民居建设,拆除平房兴建楼房,村里宅基地有400多亩,如今兴建多层安置房只需用地100多亩。
于是村民陈甲亮成为了一名钉子户。虽然他得到的安置房面积和原先基本相同,但是他想知道,那些节余出来的宅基地如何开发,开发后的收益如何分配,是否返还给村集体。但政府并没有给他回应。
陈甲亮的内在逻辑是,即便房屋得到了补偿,但也不等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就该无偿转移。
河北清河县张保俊对宅基地的权益观念更清晰。
他的地距县城最繁华的商业中心仅500米。2005年就有人想以60万—80万的价格购买他的地。他没卖。2009年县政府来征地时,他表示,“不要房屋补偿,我只要地。”
张保俊很清楚,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权益是不同的。随后,县政府以违章建筑之名,将张的房屋拆除。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