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益中农民仅得5% 农地利益分配失衡(4)

土地收益中农民仅得5% 农地利益分配失衡(4)

 

土地法变迁“慢半拍”

土地法虽提高补偿标准,但仍无法对农地准确估值;有学者认为,土地收益中农民只占5%

变化更多地发生在城中村,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的代表开始意识到土地开发的财富效应。

北京李各庄的王再英,生前抵制的“拆迁办”不是来自地方政府,而是来自村委会。是村支书张玉良要利用村里的宅基地开发别墅。李各庄离密云县城只有10分钟车程,低廉的别墅价格吸引着县领导干部到村里购房。

张玉良接受采访时曾表示,他不愿意将村里的土地让政府开发,这样村集体的收益就少了。

现有的土地制度并没有“回应”张玉良的利益诉求。它依然坚持着既定的政策框架:集体土地只得进行农业建设;不得私自转为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国有土地市场。

但是,《土地管理法》也意识到时代的变化,也在跟着改变。只是幅度“略小”些。

1986年实行的《土地管理法》作过3次修改。每一次都有些“细微”处的变动。

1988年第一次修改,根据当年的宪法修正案,删除了“禁止出租土地”的内容。10年后的第2次修改,将补偿总额提高至年产值的30倍,原先是20倍。

2004年的修改,在原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后面,增加了“并给予补偿”的规定。

这些变动似乎很难跟上土地转让后的升值速度。

在寸土寸金的深圳,改造岗厦村时只能自定补偿标准,普通住宅每平方米获1.28万元补偿,商业物业每平方米获2.38万元补偿。村里570名房东一夜间成为千万甚至亿万富翁。

山东聊城在拆除陈庄时也只能按照城市拆迁的补偿标准给于补偿。

陈庄村民陈甲亮表示,“除了补偿我们的房屋,还应该给我们宅基地的补偿,不能无偿征用。”

聊城东昌府区办公室副主任刘凯生也很无奈,他不知道该从哪儿去寻找标准,来补偿村民们的宅基地。

研究者朱东恺与施国庆利用相关数据统计发现,土地收益的分配很不平衡。

他们提供的数据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收益分配中,政府大约得60%-70%,村一级经济组织得25%-30%,农民只得5%-10%。

而另一位研究者陈铭更具体地计算浙江省某区域土地征收资料,所得增值收益的分配结果是:政府为56.97%,开发商为37.79%,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为5.24%。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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