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意识与司法改革

“错案”意识与司法改革

核心提示:2013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司法改革文件,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系统提出的总要求,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回应社会、回应民众诉求的具体体现。

2013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司法改革文件,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系统提出的总要求,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回应社会、回应民众诉求的具体体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来前出台这个文件,无疑是一个令人期待的开端。

最近一段时期,接连被曝出的错案尤其是刑事错案,不但使涉案法院或法官招致非议,也令整个司法机关集体蒙羞。鉴于此,《意见》第15条明确规定:“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建立科学公正的错案评价体系,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健全错案的分析和问责机制,完善错案分析和问责的相关程序,分清错案的不同情形及不同执法过错的相应责任。通过全面建立健全防范错案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在司法审判环节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防范错案与司法公信力息息相关。如果将司法公信力比作一幢大厦,它最终的落成则是基于一个个正确裁判的累积。然而,一旦出现错案,哪怕只是一起,就会导致整个大厦的坍塌,司法公信力瞬间便会受到严重影响,这绝非危言耸听。因此,防范错案,夯实司法公信力,应该是当下乃至以后司法机关开展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课题。而要真正防范错案,制度层面、技术层面的改进固然重要,观念层面——“错案”意识的树立更是不可或缺。

“错案”意识是一种问题意识。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的司法机关长期奉行一种“铁案”意识,即在“铁证如山”基础上,企图将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然而,司法本身的特点及客观规律,决定了它是在业已发现的事实或材料的基础上,进行一种回溯性的推理与证明。由于时间的一维性,它绝不可能还原客观事实,只能无限地接近客观事实。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工具手段的滞后性以及人本身主观认识的局限性,司法裁判得出错误的结论或有失公正不可避免。因此,树立“错案”意识的功效在于,它提示司法工作人员:他所裁判的案件,并非一定是“铁案”,反而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完全可能是冤假错案。进一步而言,这种“错案”意识是一种危机意识,也是一种忧患意识。它让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每一个案件过程中,时刻保持着“谨慎而理性”的状态,唯有在这种状态下裁判案件,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也唯有在这种状态下得出的裁判结论,才能经得起历史与实践的检验,从而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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