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毛泽东同志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对党内民主的实现形式、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政治体制改革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思考,既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和经验,也留下了值得深思的深刻教训。对毛泽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思想进行再思考,可以为新形势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借鉴汲取的经验教训。
【关键词】毛泽东思想 社会主义民主 民主政治建设
学术界对毛泽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的研究多集中于民主政治制度及其相关理论的概括,对党内民主的实现形式、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政治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研究则较少。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上,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的贡献,不仅在理论上提出了诸多有重要价值的思想,同时在党内民主的实现形式、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政治体制改革等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本文拟从这三方面对毛泽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思想进行再思考,为新形势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借鉴汲取的经验教训。
党内民主的实现形式
从当代中国政治的发展进程来看,实现党内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生命,是发展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关键。党内民主的建设,必将有利于人民民主的推进,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整体建设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影响。在党内民主的实现形式上,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有如下贡献。
党代会常任制。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民主的根本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根据列宁倡导的思想,明确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代表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会。同时,新章程对各级地方党委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虽然后来由于各种原因,这一制度没有得到贯彻执行,甚至在文革中一度遭到破坏,但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方面奠定了规范的基础。
党内监督制。加强党内监督,“党要管党”是毛泽东的一贯主张。1956年召开的中共八大报告在讲到党内监督时,明确指出,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既需要来自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的监督,其目的都是为了党和国家的民主发展。同时,中共八大党章在1955年《关于成立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的基础上增加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对上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关系也做了规定,并将七大党章关于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设立党的监察机关的规定修改为“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委员会和县、自治县、市委员会,都设立监察委员会”,从而把党的监察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用党章的形式固定下来,推动了党内监督的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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