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于川:从认识宪法、尊重宪法到依宪治国、法治中国(10)

莫于川:从认识宪法、尊重宪法到依宪治国、法治中国(10)

——现行宪法31年变迁、31条修正案是我国改革发展的一个缩影

五、若干宪法实践难题的必要共识

法治梦想需要具体的法治实践来推动,这又需要对于宪法及其政治实践的更深认识和更多共识来支持。多年来笔者在教学研究过程中,在对基层法制实务的考察过程中,在与媒体朋友互动中,在同国外学者交流过程中,经常碰到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诸多宪法难题,深感有必要作出坦诚认真、具有说服力的简明回答。故将自己的长久思考片断以笔记形式补充表述于此,提供大家参考批判。

﹙一﹚我国现行宪法有何特点,在宪法变迁过程中是如何体现这些特点的

尽管还有粗疏和不足之处,但总的来说我国现行宪法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平衡性和正当性的特点。例如关于科学性。有人认为,代议制度实行两院制就科学,实行一院制就不科学,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一种代议制,但它是一院制,就不科学。其实这样的说法本身就不科学。事实上,实行两院制和实行一院制的国家,都有在民主法制方面做得好、做得不好的样本。在当今实行两院制的国家,也有不少学者和政治家倾向于选择一院制。窃以为两院制和一院制都有很大的制度潜力,能满足民主发展的需要,就看如何挖掘和发挥其潜力。

从我国宪法的变迁轨迹来看,这种变迁也是人们对宪法及其政治实践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并逐步反映到修宪实践的过程。例如,我国宪法从过去只强调物质文明,只强调高度文明、高度民主﹙这是脱离实际的,指导实践的实际效果也不好﹚,到后来通过改变看法、逐步修改,改为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改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些修改后的宪法条款中的关键词的增减和排序调整,都是人们认识变化的结果,体现了科学性、平衡性和现代性的特点。

﹙二﹚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现行宪法能否保证达到这一目标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没有宪法层面的根本性保障是不行的,对此,我国宪法已有相应的一些规范。例如,关于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关于人代会、人民政协、民族自治机关的高效组织和依法运行,特别是宪法第2 条第3 款专门规定了“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被简称为“人民依法管理两事务、两事业”﹚,等等。这样一些宪法规范、制度安排,加上必须且正在随之逐渐完善的民主立法制度加以细化﹙例如对于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精神、原则的现行法律规范加以修改﹚,就有助于达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实现其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作主。当然这还不够,还需要不断完善,特别是更为给力地予以贯彻落实。

我国宪法具有开放性的品格,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例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因此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那么,就知情权而言,在民主与法治的实践中,要切实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不但要通过制定《信息公开法》等举措,还需要通过修宪把知情权更明确地规定在宪法中,丰富依法保护层次,加大依法保护力度。在这方面,我国过去曾有过很大的教训,应当认真记取,切实加以改进[10]。

﹙三﹚我国宪法是否修改得太频繁,修宪频率、方式和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为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指明了基本方向、确定了基本框架,因而不应当、也不需要频繁修改变动;但是,它也需要通过必要的修改调整,与时俱进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特别是在社会转型发展的当代中国。这是一种辩证的关系。

实际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加以修改,只是修改方式、频率和幅度有所不同,但大都有内容、时间、形式、主体等方面的限制。例如,就时间限制而言,就分为消极限制和积极限制:前者是规定在多长时间内和什么情况下不得修宪,后者是规定在多长时间内和什么情况下必须修宪。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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