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例如,2013 年2 月23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还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又如,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专门建构了体现“参与行政、合作行政”的共同治理理念的具体制度,例如公众代表不低于50% 的城市治理委员会,基层社区的公众参与制度等等,都体现了行政民主四性﹙广泛参与性、两造互动性、平等协商性、自由选择性﹚,加之随后出台的《南京市城市治理委员会章程》等6 个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操作办法,基本能够依法保证参与行政、合作行政、共同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其探索努力值得关注。
[5] 设立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浙江省非公有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高级研修班”,由浙江省人事厅与清华大学合作举办,当时确定每年举办至少两期,每期12-15 天,每人学费1. 4 万元由浙江省政府出资,每天130 元的食宿费由学员自己承担。第一期于2005 年11 月举办,共30位学员,学费总额40多万元。
[6] 笔者曾经在国外观察研究得到一个新认识:2008—2009 年我在日本做调研,他们的政府机关就积极行政,采取行政指导措施来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取得一些成效。那时,银行不愿意给中小企业贷款来应对金融危机,那么中小企业纷纷垮台以后,大量的中小企业职工下岗怎么办?金融危机下也按照市场法则来生存竞争、优胜劣汰、自认倒霉吗?那非常影响稳定啊。那时日本的情况就是这样,中小企业特别多,它们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较低,这时候政府就出手,不等到企业全都倒闭了才出手。那一个时期,打开电视看日本的新闻,几乎天天有企业员工下岗的报道:大学或研究生毕业后工作十年以上,三十多岁,可谓年富力强经验多,也纷纷下岗,抱个纸盒就回家,还不好意思跟老婆说下岗了,期盼企业复元之后可以重新优先回到企业去。但是企业何时能复元呢?他不知道,谁都不知道,他也不能跟老婆说,怕被老婆瞧不起,每天早上还拎着公文包,装模作样地去上班,实际上就在公园坐一天又回家去,只能欺骗老婆。就是这样一种状况,很大的心理压力,这也导致社会不稳定。那怎么办?政府就出手了,在政府机关和相关机构腾出一些简单岗位吸纳这种人来做临时工作,例如打扫卫生、值班站岗。更主要的,是政府出面协调:银行是金融企业,面临金融危机,它不愿贷款给中小企业,担心有去无回打了水漂,政府也不能发号施令让它去贷款;于是,政府去协调、去斡旋,政府拿出一点资金,劝说银行也拿出一点资金,其他社会组织也拿出一点资金,组成中小企业解危基金,然后给他们贷款、帮助。这个过程当中,不是强迫命令,只能是协调、劝说,也就是给予行政指导,而且各地都在这样做。我在做访问研究的一桥大学所在的国立市专门做过调查﹙国立是东京都下面的一个市,相当于北京的昌平区﹚,那时国立市就在这样做,政府机关采取柔性管理方式出手相助,主动服务于企业,采取这样的柔性措施、服务手段帮助企业应对危机。这就是实行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国家的做法,政府在一些条件下也会积极行政来履行生存照顾、指导帮助的行政职责。
[7] 这两类修宪方式的区别是:其一,全面修改方式,也叫做重起炉灶方式,如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和1982 年宪法﹙现行宪法﹚,它们均是将原先的宪法重新改写一遍;其二,部分修改方式,也叫做炉灶修补方式,其中又可分为通过修改决议方式和通过修正案方式,前一种如1979 年7 月1 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80年9 月10 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宪法第45 条的决议;后一种如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前后4 次共通过31 条宪法修正案﹙分别为2 条、9 条、6 条、14 条﹚对宪法进行的部分修改。
[8] 例如,习近平同志在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之后的首次重要公开讲话中,也即在2012 年12 月4 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 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30 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30 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9] 在“反革命的活动”、“反革命罪”的名义下,多少年来不知冤死了多少有识之士、普通公民:“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的人在家里说了些同情刘少奇、邓小平的话被家人举报后就被军管小组以反革命罪立即处死;最典型的冤死者是中国人民大学优秀毕业生张志新烈士,她讲了几句真话、实话就被作为现行反革命分子割喉、凌辱处死。甚至到了“文革”结束后的改革开放初期,就连仅仅写出学术文章《“反革命”罪名科学吗?》经期刊社审查刊出文章﹙该文刊发在《探索与争鸣》1981年第1 期﹚,呼吁取消“反革命罪”的青年学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徐建,现为著名律师﹚也差一点因此被作为反革命罪犯予以严厉惩处,当时的高层领导对此曾批示道:“我们和反革命斗争了几十年,人民大学居然有个学生要取消反革命罪,该当何罪,彻查。”幸亏社会情势终于发生根本变化了,这样不合时代和法治的概念、罪名终于被我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和法律摒弃了。参见周群,陈宝成:《一个文革“狼孩”的忏悔诉讼》,载于《财新新世纪周刊》,2013 年第7期;黄艾禾:《1980:取消反革命罪的第一声》,载于《中国新闻周刊》,2012 年第30 期。
[10] 记得上个世纪80 年代初,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出台《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系统地推进了经济体制改革之后,政经配套改革的必要性在党内外逐渐形成很高的共识,于是有关机构于1988 年组成若干调研组﹙共10 个专题、30个小组﹚开展《中共中央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定》起草工作,各部分的初稿陆续完成,遗憾的是由于1989 年政治风波和党内人事变动等重大因素的影响,这个《决定》胎死腹中,没能如愿推出,错失改革良机,后来也似乎没有条件和魄力再推出,系统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美好愿望落空。不过在实际上,“决定草稿”构想的政治体制改革举措,以后还是在形势所迫下陆续、分散地推出了一些,例如改变实际存在的终身制,重大决策的政治协商制度,重大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现代公务员制度,领导干部任期审计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行政补偿等多种民告官制度,以及后来分步推出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尽管这些制度创新力度和运行成效远不尽如人意并且一再出现倒退﹚,这就使得政治、行政、文化、法制的民主性有所增强,与民主品格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相互关系调整要求有所呼应,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张力和距离有所调控,从而保证了经济改革和发展成效得以持续显现。这或许就是我国得以保持长期的快速经济成长、社会有机体得以顽强支撑尚未崩溃的一个关键奥秘。前车之鉴必须记取。显然时至今日,在政经张力越来越大、社会忍受力越来越小的情况下,再靠零敲碎打、仓促被动地个别推出政治、行政、社会、法制的改革举措勉强应对的做法可能难以为继,实践呼唤着尽快推出科学的顶层设计的系统配套改革,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走出新的发展道路。
莫于川﹙1956-﹚,男,重庆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国家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暨法治政府建设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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