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2004, 年修宪通过了14条修正案,是采用修正案方式进行修宪以来幅度最大的一次,内容特别重要和丰富。与历次修宪相比,2004年修宪特别关注对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高调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被称为“人权保障入宪”﹚,及时反映了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突出强调了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重点是规范行政权力﹚。具体来说,这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对征收征用私有财产和土地给予补偿、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被称为“社会保障入宪”﹚、将戒严修改扩展为紧急状态﹙可以确保在非常规状态下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和救济﹚等载入现行宪法,从宪法层面为人权保障包括财产权保护提供了更明确有力的制定法依据。可以说,“人权入宪”是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的最大亮点,表达了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乃是我国宪法政治实践和法治发展历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综上可见,31条修正案集中回应了经济政治改革和民主法治发展的深切呼唤,宣导了摒弃集权、打破垄断、放松规制、约束权力、崇尚民主、追求自由、注重平等、尊重人权、保护权利、鼓励公开等价值追求,具有非常丰富的法治内涵,直观地描述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国梦想,这是保障我国经济稳健发展、推动出现 “中国经济奇迹”的深层次原因和关键因素之一。
四、推动宪法发展的三个关键举措
修宪的直接目的是提供更符合实际、更具指导作用的根本法,但这仅仅是宪法实践过程的初始性环节,修宪后需要更努力地普及宪法、认识宪法、尊崇宪法、实施宪法和维护宪法,切实发挥出宪法的纲领和规范作用,包括对于各个部门法的指导和规范作用。笔者认为,修宪之后至少还需要作出以下三方面的努力:
﹙一﹚增强宪法观念
我国现行宪法已确立了宪法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最权威的地位,明文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序言第十三自然段﹚。但是,宪法的权威不能仅靠宪法条文﹙外在规范﹚来树立和支撑,其更深厚的支持力量是宪法在人们的心目中具有崇高地位和内在约束力﹙内在规范﹚,全体公民养成了知宪、崇宪、行宪、守宪、护宪的自觉意识,简言之就是全社会普遍树立了正确和牢固的宪法观念,形成了新型的宪法文化。这可说是有效地实施宪法、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的社会思想基础,缺少这个基础的宪法将不成其为“根本法”,而这个基础目前在我国亟待加强夯实。故应切实把宣传、学习、掌握宪法知识作为普法教育内容的重中之重,把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普法教育对象的重中之重,采取综合措施努力提高人们的宪法素养,增强人们的宪法观念特别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观念,这是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形成新型的宪法文化的必然要求。至于具体的方式,可以积极和广泛地进行探索。例如,世界上许多国家专门设立了宪法节或宪法纪念日,不少国家专门实行了国家高级官员就职时的宪法宣誓仪式等,以此养成国民特别是国家官员对宪法的信仰、忠诚和知识积累,可说是独有其效、可资借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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