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于川:从认识宪法、尊重宪法到依宪治国、法治中国(9)

莫于川:从认识宪法、尊重宪法到依宪治国、法治中国(9)

——现行宪法31年变迁、31条修正案是我国改革发展的一个缩影

﹙二﹚改善施宪机制

宪法的施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难度很大且成本不小。从国内外的历史经验教训和中国现实国情来看,为提高施行宪法的效果,需要从多方面努力来改善施宪机制。除前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增强宪法观念以外,从制度层面来看,至少还应注重健全宪法解释制度,加强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宪法责任制度,探索宪法审判制度等。其中还要强调三点: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中,凡是与现行宪法和修正案不相符合的内容,必须认真清理切实改正,新出台的法律文件也都需要与此相符合,遵守和秉持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例如2012年修改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就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二是应尽快采取具体步骤来健全释宪制度,充分发挥释宪功能。如设立宪法解释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宪法解释的建议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等,从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更积极有效地运用释宪权力和积累释宪经验,及时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和冲突,并能适当减少修宪次数,更有利于保持必要的宪法稳定性。三是在条件成熟时在全国人大设立地位高、权力大、影响大且具有违宪裁判功能的宪法监督委员会﹙例如部分委员可由前任的总理级高官、权威的法学专家和法律专家、资深的人大常委和人民代表担任﹚,更有效地行使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施宪的职权,这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但不相冲突,且能助推其发展。

﹙三﹚完善修宪程序

为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当今几乎所有国家都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即对修宪案的提出通过设定了较之一般的立法和修改法律更高的标准;同时基于民主主义的原则,还保证民众有充分机会对宪法修改事宜表达意愿,行使民主权力。例如,许多国家规定了全民复决和公决程序,而且一般都在公民表决前有一定的修宪草案公告期来广泛听取和发表意见﹙如爱尔兰、丹麦、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瑞士、智利﹚;一些国家规定在修宪建议提出后必须解散并由公民重新选举议会来通过修宪案﹙如比利时、瑞士﹚;某些国家还规定了公民提出修宪案的优先权﹙如瑞士、美国﹚;某些联邦制国家还规定修宪须由联邦和联邦成员共同作出决定,而不能由某个单方意志来决定,为此有的国家还设置了一定期限的修正案批准期来进行联邦与联邦成员之间的协调性努力﹙如美国、印度﹚;等等。对于大多数现代国家来说,设置修宪程序的目的是多方面的,大致包括在如下四点之中:一是保证宪法慎重变动;二是使人民在宪法变动前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三是使个人或群体的权利得到保障;四是确保在联邦制中不能由联邦或联邦成员中的任何单方意志就可改变宪法。结合我国现行宪法制度和现实国情,为保证上述修宪程序目的特别是目的之二的实现,现阶段应注重现代信息技术平台来建立健全制度化的修宪建议征集渠道、对修宪建议和修宪案草案的意见反馈渠道,以及保证充分的修宪酝酿和讨论时间等。通过此类程序安排,使公民和各类社会组织不仅有机会间接表达、而且有机会直接表达对修改宪法的意见,这可说是最基本的一种修宪程序保障要求。修改宪法,是关乎国家和人民根本与长远利益的大事,应充分发扬民主,同时依法从容推进。

宪法和法治的发展不是孤立进行的,其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进程紧密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依存,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协调和促进关系是立宪、修宪的主旨和基本追求。现行宪法31年变迁和31 条宪法修正案,乃是我国经济政治改革与法治发展的一个缩影﹙尽管由于多方面原因这样的努力也显得力度不够,有待继续深入推动﹚,它们有助于宪法既高瞻远瞩又符合实际,既确立长远目标又提供现实指导,从根本法的角度为我国全面、深入、协调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的指引和保障,其多方面的意义极其重大而深远。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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