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2004年修宪时,我国宪法增加了“人权条款”,有人认为这没有实际意义,仅仅具有宣示和装饰作用。其实不然。在宪法中明确写进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当然有助于推动我国法律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的民主化进程,对于各种正式制度的人性化运行都会发挥强有力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可以说,自此凡是与之不符合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制度,都须按照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并通过法定程序加以修改调整,才具有合宪性、正当性。这对一个国家、地区的法治化进程会产生强有力的深刻长远的影响。如果以后形成了宪法案件,进行违宪审查,这些“语句”的规范作用和行为判断依据作用就会更加凸显出来。
﹙五﹚我国的宪法政治实践如何,应当如何推进社会主义的宪法政治实践
宪法的政治实践和宪法权威的提升,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不能设想一直就没有任何的宪法政治实践,到了某一天,由于某个事件,就可以宣布一个国家树立起了宪法权威,建立起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我国正在推进宪法的政治实践,已有许多法治的制度要素、结构和轮廓,而且正在向积极方面生长发展,当然这个进程不是、也不可能一帆风顺地快速推进,关键是须要采取开放、学习和客观的态度,积极慎重地调整改善。
其实,西方国家的学者也对本国的宪法体制、机制和具体制度具有不同看法,也在反思并推动其调整改善。各国都在追求宪法制度的良善建构和运行。犹如球类比赛,比赛规则是同一的,上场球员一样多,但球队管理可以不同,激励机制可以不同,关键是要能够充分发挥全体球员的专长能力,获得优异的比赛成绩。
改革开放和协调发展是时代的长久主题。我国的宪法及其政治实践,应当开放发展、渐进发展、稳健发展。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记得不久前去世的著名学者于光远先生曾在20 多年前发表的一篇短文中提出:中国的改革要得分进寸,得寸进尺,得尺进丈,也就是要循序渐进。能有大进步当然好,谁都不拒绝大进步,但进步需要各种主客观条件,因此不怕慢、就怕站,即便在大变革时代也不要瞧不起微小的进步。这是改革方法论上的理性选择,但好像常常被误解,被人看不起,被轻易否定。
笔者认为,即便不再提“摸着石头过河”,现在还是要由易到难、试误前行、帕累托改进,当下比较关键、亟需着力推动完善的是信息公开法制、权利救济制度、公众参与机制、现代公务员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等公法制度革新;到了条件成熟、共识足够的时候,即便那种更有力度的司法审判型的违宪审查制度、更加丰富的地方制度﹙例如增加设立特别自治区﹚等宪法制度,也都可以选择尝试。即便有此共识和行动了,也不好说哪个因素就绝对关键,能够一蹴而成;需要一步步前进,积小胜为大胜,逐渐趋向完善;也需要择机打出组合拳,突破性地解决关键难题、显示综合效果。这是重要的改革方法论之一,仍然值得重视学习和积极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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